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七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由县局局长与各分局局长、科长(主任)及各单位负责人与一般同志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内容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二)经常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廉政谈话,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解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三)加强对“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解决在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
(五)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有效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分局、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依据条例及相关程序,考察、考核、推荐、提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九)全面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二十一项规章制度,切实把“两权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章 家庭助廉责任制度
第九条 家庭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益补充。搞好家庭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固反腐败防线。
第十条 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目标是:
(一)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无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贪污腐化、公款吃请、公款娱乐等到不廉洁行为发生。
(二)地税干部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家庭成员无为纳税人说情开脱、以权谋私现象。
(三)地税干部及家属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管理的各项规定,无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无参加纳税人组织的外出游玩活动等。
(四)家庭成员团结互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无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现象。
第十一条 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内容是:
(一)关心地税事业,积极支持配偶开展工作。
(二)监督配偶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及时提醒应注意的问题。
(三)监督配偶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偶净化社交圈,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和联系。
(四)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参加对配偶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支持配偶依法治税,不为纳税人说情、开脱。
(六)不借配偶名义谋取私利,做到行为规范,一身正气。
(七)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第五章 加强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具体规定是:
(一)禁止八小时之外有损地税形象的一切活动,禁止干部职工参加纳税户的邀请的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组织或参加纳税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外出游玩活动;禁止用公车和纳税单位车辆外出钓鱼、打猎、游玩,不得用公车接送孩子入托上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国;严禁酣酒、赌博、打架斗殴、涉足色情场所、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禁止着税服参加宴会、娱乐等活动;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参与企业和个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报酬的顾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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