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功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关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除配偶、子女外的近亲属经商纳税情况。
个人购置的移动通讯工具、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超过二千元以上的家电、家俱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家庭四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在30日内将有关票据复印件报监察部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0日内向监察部门报告,填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调查了解、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弄虚作假,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税情恳谈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税情恳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分局局长主持;分局长每季度走访纳税人不少于15户。
第十八条 详细记录恳谈内容,尤其是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为税不廉等情况,不得擅自改动和遗漏。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税情恳谈工作内容包括:
(一)税法中有关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
(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评价,行使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错追究。
(六)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税务执法的补救措施及规定。
第八章 社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特邀监察员的范围: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接受聘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民主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在纪检组长领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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