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谈话。
(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
(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
(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
(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
(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
(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
(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
(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
(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
(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第二十三条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
(一)本局副职一般由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 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个人住房情况;
(三)重大事项登记;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收受礼品登记;
(六)个人廉政鉴定;
(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
(八)违纪查处情况;
(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
(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廉政谈话情况;
(十二)其他廉政事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廉政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未按规定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地税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职能、年度税收任务及完成情况;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地税征管范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事项、程序、条件和时限及纳税违章处罚等有关具体纳税规定。
(三)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有关廉政规章制度;投诉和监督举报办法。
(四)纳税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涉税问题。主要包括:纳税定额、税务家属经商纳税情况、纳税人违章处罚情况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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