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律师法》确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之后,合伙、个人所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迅速崛起,不仅打破了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国资、合伙、个人所相互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而且以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运行机制,给国资所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使其出现队伍不稳、人才流失、竞争乏力的状况,严重影响国资所的建设与发展;
二是大多数国资所是在《律师法》颁布后由“国办所”转成的。在转变过程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理顺体制,尽管名称变了,但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旧的运行机制的束缚,与《律师法》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相距甚远;
三是国资所要建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度自律性运行机制,仅就机制而改机制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从决定机制的产权制度这个根本入手。
(三)“三难”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虽然近年来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市个别地区,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除了凭正常手续外,还需要得到承办人员的电话同意,这种做法给律师的会见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律师调查取证仍较困难。有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要求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往往不予理会;有的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不让律师查阅相关材料;有的部门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甚至是法院“调查令”,才能调查相关档案材料,而法院又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才
能决定是否立案,两方规定互为前置条件,使得律师处于两难境地。 (四)法律服务市场不够规范
目前按照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只有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支队伍,其他人员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现实情况是,一些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的法律咨询或服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以牟利为目的,有的冒充律师执业,有的专门充当诉讼掮客,进行揽讼、挑讼、搅讼,极大地妨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只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很难对其他冒充律师执业或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五)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及律师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律师队伍中专业型、复合型、涉外型高层次人才较少,新兴领域和高端领域业务含量较低,律师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律师业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受竞争压力的影响,部分律师只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淡薄,忽视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少数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不讲诚信,有的收费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建议与对策
(一)各级政府(含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对策研究 1、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2、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
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合同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最后,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3、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公职律师为辅。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
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布局与规范化建议 1、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市目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市中心,而且基本上属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因此,一些偏远的基层地区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急需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布局着手,让法律的阳光照射到广大的基层地区。由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决策机制灵活、经营成本低,这使得他们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方面相对于大型所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配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驻社区、农村,积极开拓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大力推进“村村有律师工程”。通过选树典型,引领律师进一步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围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城经济、改善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这首先是为律所拓展了生存空间,从市场营销角度讲,“薄利多销”也是很好的经营策略。其次,这也是又一个人际网络的起点,如果提供法律服务得当,律所的后续业务也就有了保证。最后,有了这些基本的生存保障,律所就有余力去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的长远规划,律所的长远发展就有可能实现。
2、理顺管理关系区分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能
(1)强化各级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全市律师行业实行网块管理,按照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增强执行力,形成市、县区两级管理网络。指导县区司法局抓好对律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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