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营造学校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 (二)学校教师受邀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 (三)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四)学校各院(部)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
(五)学校教师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机构(学会、研究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为搞好学术交流活动工作,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本基金每年从学校经费预算中划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学术交流工作分级管理
(一)一类学术交流活动:指规模较大,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以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学术会议为主。一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等工作由学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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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安排,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须由举办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学院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主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申请表》(附件1),由相关单位或科研处报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承办会议。
(二)二类学术交流活动:指有校外知名专家参加、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外聘专家学术报告会、教师外出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为主。二类学术交流活动由相关单位组织,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协助;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外出参加重要学术会议,需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到科研处申请,并填写《潍坊学院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认定,科研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资助。
(三)三类学术交流活动:指由学校师生主办、参加的学术报告会、小型研讨会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三类学术交流活动属常规性活动,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校外及校内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必须填写《潍坊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附件3)。
第五条 科研处每半年制定1次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各单位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汇总、研究论证,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学校科研计划下达,由科研处督促执行。凡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学术交流活动,经学校审批,可追加到学校科研工作计划中。各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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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至少安排2-3次学术报告(其中外聘至少1次)。
第六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人在1个聘期内尽量开设1次常规性学术报告。学校教职工作学术报告,按报告时间的3倍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报告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各院(部)每学期外聘专家报告至少安排1次(无学生的教学部可酌情安排)。
第八条 举办各类学术报告时,主办单位应提前至少1周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潍坊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一式2份,由科研处审批。主办单位须在学校显要位臵张贴统一格式的海报,广为宣传。凡属重要学术活动,应积极争取校内外媒体以适当形式予以报道,以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九条 学术报告内容要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质量和水平,避免一般性知识的介绍和经验交流,杜绝将一般性授课内容作为学术报告内容。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处定期统计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并作为该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报送学术活动统计情况,内容包括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名称、次数、参加人数、活动效果;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的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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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各级各类学术机构的名称、学术兼职、参加人员等。
第三章 参加学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积极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机构(学会、研究会等)。被接纳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的教职工,应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凡学校有影响的学科专业参加的学术机构,应积极争取挂靠在学校,以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加强对外交流。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内容的界定
(一)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会议是指在我校举行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三)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省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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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且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教师受邀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学术机构或国家级学术机构举办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年会;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应在大会作报告或提交论文。
(五)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是指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关于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科技信息等内容的学术报告(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
(六)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是指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计划及学科建设计划要求,由各单位与科研处联合举办的系列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鼓励会议主办单位或部门积极筹措会议所需经费,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合理费用用于会议开支。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在开会前向科研处提交的会议申请报告中,提出会议详细收支预算和拟请学校给以资助的金额。资助与否和资助金额,须经校领导审批。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根据会议层次、会期和人数等确定,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5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3万元,省部级学术会议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先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属学术骨干、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从培养经费中支付,属学校科研机构人员的从科研机构事业费中支付,属重点建设学科组成员的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其他人员根据情况从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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