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素质好,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学科要积极争取国家级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积极承担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实用型科研课题,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不断提升科研能力与水平,大力培育标志性成果。
(四)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资料室等,形成具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基础条件。
(五)学术气氛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重点学科要力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或省内较高级别、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均须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一级学科为规划建设目标,在二级学科上设臵。
第六条 每个重点学科设臵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设臵科学规范,发展前景好,已形成3-5个在省内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或在某些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优化学校学科结构、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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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具有创新精神,科研、教学成绩突出。
(三)教育教学质量高,人才培养能力强。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建设成绩突出,人才培养质量高。
(四)科研成果数量多、层次高,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在某个研究方向已达到或接近本学科发展前沿,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经费较充足。
(五)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有一定基础,教学、科研物质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六)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计划合理、清晰,建设措施保障有力。
第八条 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报《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校审批,行文公布。
第十条 重点学科依据学科建设规划与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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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校、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职责
(一)制订、实施学校的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制订、落实学科建设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推荐(遴选)、考核、验收工作。
(三)审批各院(部)、各学科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筹集、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协调或决定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院(部)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制订本院(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组织本院(部)开展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遴选)、考核、验收工作。
(三)支持学科优化师资结构、聚集学术队伍。 (四)筹集、配套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协调、支持学科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六)督促学科完成建设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科职责
(一)制订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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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各研究方向带头人。
(四)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培育标志性科研成果。 (五)按照学科建设规划使用建设经费。 (六)组织学术交流,增强学科的影响力。
第四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制订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内容。一个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凝炼方向。各学科要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凝炼出具有优势与特色的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断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与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聚集学术队伍。把学术队伍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关键,根据研究方向组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重点引进和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建设高水平学科梯队。
第十八条 教学与人才培养。着力培育省部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各学科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教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担任重要学术团体的主要职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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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增强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影响力。
第五章 主要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学科自筹建设经费,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学科研究方向建设,形成合力。每个学科设臵研究方向一般不少于3个,每个方向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开展的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等有关工作须以本人所在研究方向取得的成果为主要依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开放机制。鼓励和支持跨学科研究与合作;推动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若干研究条件较好的企业、研究院所建立合作基地,使科学研究、工程实践、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向知名高校派出访问学者。
第二十三条 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政策倾斜: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对省级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投入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12万元;对校级重点学科分层次管理,对第一层次校级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投入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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