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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专题解读研讨纲要 - 图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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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断后伸长率 Rm(MPa) A(%) ≤420 >420~550 >550~680 ≥23 ≥20 ≥17 注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 关于钢板的检验检测

2.5.1 检测要求

σ≥12mm(不包括多层)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

注: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介质的概念:附录A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4)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规程2.5.1第(1)、第(2) 、第(3)款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用于本规程2.5.1第(4)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

注:低合金钢(合金含量≤5%)用于制造容器壳体时应逐张检测;

碳素钢: 低碳:C≤0.25%, 中碳:C≤0.25%—0.6%, 高碳:C>0.6%

2.6 铸铁:

由于铸铁材料致密性较差,内部组织结构相对较松散,石墨化粗晶格组织明显,其使用条件有所限制,不得用于下列六种情况:

1. 极度危害介质; 2. 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度危害介质;

4. 设计压力≥0.15Mpa 易爆介质; 5. 设计压力≤0.15Mpa 易燃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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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壳式余热锅炉受压元件。

★★★允许使用的铸铁材料的品种:

1.压铸铁; 2.球墨铸铁。

由於其组织成分的原因,铸铁容器其设计压力、温度条件严格限制:

2.7 有色金属(Al、Ti、Cu、Ni、钽、锆、铌及其合金)

对其设计压力和使用温度均由于其材料特性的原因,有所限制。

充分考虑其有色金属材料的高温延展性,裂纹敏感性等影响,对使用状态作了限控要求;

对贮存保管应有严格的防渗碳要求,故应与碳素钢、合金钢分开存放。

2.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有关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4)复合钢板执行标准:JB 4733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其材料的冲击值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境内使用的处理规定

境外(包括境外、台湾、香港等地)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类似用途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10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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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10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查,审查内容为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10 新材料使用

2.10.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1.11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和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必须具备 ①材料质量证明书; ②标志。

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复验:

①对性能有怀疑时;

②质量证明书真实性有问题时; ③存在缺项或超标; ④材料标准不符; ⑤炉批不清。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

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在材料进厂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 焊材保管烘烤发放与使用

焊接材料保管应遵守JB/T3223-1996《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焊接材料贮存使用要求:焊接材料的储存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及湿度,焊接

材料库应保持干燥、清洁,室内的相对湿度应不超过60%。

库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焊条、焊剂及药芯焊丝,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焊接材料库存的规定期限应在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说明书上注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酸性焊接材料及防潮包装密封良好的低氢型焊接材料的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

b) 石墨型焊接材料及其他焊接材料的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

应按焊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对焊条、焊剂和药芯焊丝进行烘干,焊丝使用前

应按规定进行除油、除锈及清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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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焊接材料的识别标记,以免错用。

2.13 材料代用

原设计单位书面批准;竣工图上作出标志和记录。

3. 设 计

(共24条款)

3.1设计资格与设计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

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均属专项设计许可项目。具体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规定了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其中审批人员至少2名。

设计人员(设计和校核)由设计单位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条件自行确定。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由于《条例》和国务院令所包含的内容差别,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审核和批准)人员(由压力容器技术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审核和审定)人员由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由质检总局公布。

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规定: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3)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除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设计技术规定和记录表卡外,还应有下列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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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设计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设计文件更改管理制度; 设计文件复用管理制度; 设计条件图(表)编制制度;

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设计文件档案保管管理规定;

设计文件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设计工作程序。

《条例》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释义: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涉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法律责任:《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将颁布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管办法》,逐步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高能耗特种设备主要指: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设计的安全质量监督包括三种方式:实施专项行政许可、对制造

单位设计文件进行技术鉴定、通过产品型式试验进行设计审查三种。

1)设计单位应按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

2)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3)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常规设计为主,局部采用分析设计的单位,可不取压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 全部按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取压力容器分析设计许可项目。

4)采用国际标准、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应作出设计说明,其内容为提供专门的

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进行对比分析。

3.2许可印章:

压力容器总图上必须加盖本单位的设计许可印章(红章) 1)复印无效;

2)有竣工图章的图纸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3)图样设计单位必须与设计印章一致,不得借印设计。

3.3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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