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则认为消防预检费不属于施工单位在工程期间应承担的常规试验,不应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对此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1999年6月4日,建筑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
施工期间,消防部门增加了一项收费【消防预检费】,按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承担。 这个案例涉及到的问题是,在施工期间,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工程成本增加,应否调整合同价格的问题。
【报价属于要约】承包方承担报价风险,对报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包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国家法律对合同价格的干涉很少,只有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价格。
这个案例既不是情势变更,也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很清楚,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加,视为总承包人的风险。
法律法规导致的费用增加,应否调整合同价格,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这个案件不应该调整。
【《2013计价规范》确立了一个原则】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这个原则是【推荐性】的,对合同双方没有当然的约束力,要想让它起作用,必须写进合同。
26.调价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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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26】
2002年11月25日,某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某公路工程15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2篇投标须知载明:“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对于其他需要投标人自己购买的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人的报价之中”
2003年1月13日,铁中建工中标。2003年4月4日,指挥部与铁中建工签订15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款约定“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2004年2月25日,工程所在地建设厅下发【2004】文23号《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针对2002年末以来全国建材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要求各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原则,对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于5%的实施补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分摊比例适当补贴。
工程完工后,2004年9月30日,指挥部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评定工程为优良工程。2005年4月29日,指挥部与铁中建工、监理单位共同在中期支付证书和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总额为10704万元。【已结算】
之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材料差价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铁中建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计划经济定额计价:【定额】+【调价文件】,文件都是强制性适用。
市场经济清单计价: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文件尊重合同约定。文件推荐性适用。 调价文件是定额时代的产物,定额计价一般适用【定额】+【调价文件】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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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约定适用调价文件才可适用。
如果铁中建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可以依法要求变更价款。但是5%的涨价够不上情势变更。
27.是细节澄清还是设计变更?本案是否构成变更? 【典型判例27】
1998年6月16日,天恒公司与建工建筑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均必须坚持按审定的设计施工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应取得以下二项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取得相应的追加投资和材料标准。2.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在施工中,天恒公司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向建工建筑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合同签订后,建工建筑即如约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工建筑向天恒公司或设计单位发出数十份“工程联系单”,要求澄清具体设计细节做法问题,如局部承台加宽、板盘的替换等。为此,部分由设计单位提供了细节图纸,部分由天恒公司书面回复。
竣工结算时,建工建筑认为这些书面答复构成设计变更,要求顺延工期,增加价款,但天恒公司不认同。建工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所谓【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种情形。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工程上,都没有一个定义。一般合同范本里,都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来说明哪些情况是工程变更。比如99范本。
【设计变更】是业主的一项权利。跟《合同法》说的合同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合同成立,不得擅自变更,除非双方协商变更或者依法变更。设计变更不需要协商,承包方对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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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价、可以索赔,但设计变更,发包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细节澄清】,是对图纸细节比如尺寸、做法等具体落实的过程。因为图纸是指导施工的,图纸越详细,可操作性越强。细节澄清主要是在答疑阶段、图纸会审阶段、图纸交底阶段来做的。如果细节不清楚的话,对施工方是一种风险,一般都是发包方利用强势地位通过风险转移条款来转嫁风险。
按照《2013计价规范》规定,【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局部承台加宽、板盘的替换等,图纸、尺寸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而且承台加宽等都是根据业主的需要做的更改,因此应该属于设计变更。
【计价】对于设计变更部分的计价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按照估价三原则协商计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只能起诉,要求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8.发包人要求调整施工顺序是否构成工程变更? 【典型判例28】
2003年12月30日,汇枫公司发布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对其汇枫物流一期工程,包括沿街用房1号、2号、3号A, 3号B及1号、2号、3号仓库的土建和水电安装组织招投标活动。田道建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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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日,田道建筑与汇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沿街用房和仓库共七项工程总工期为210天,招标文件载明1, 2, 3号仓库已具备施工条件,沿街用房暂缓施工。田道建筑据此拟定了施工方案。【这是合同内容】
2004年4月2日,田道建筑按约进场开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汇枫公司要求田道建筑改变施工顺序,对沿街用房1号楼及1, 2, 3号仓库先施工,其他工程后施工。【要求改变顺序】
2005年5月10日,工程竣工,2005年5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于双方对2005年5月10日工程竣工并无异议,故工期从2004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05年5月10日,其中日历天数为402天,扣除可顺延工期42天,实际工期为360天。【田道建筑延误工期达150天。】
田道建筑认为汇枫公司调整了其施工顺序,对田道建筑在工程施工力量的组织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引起工期的延误,要求汇枫公司顺延工期。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田道建筑诉至法院。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请求。
【律师解答】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所以【施工顺序】的变更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
【法院判决】施工方败诉。原因是没有签证的证据。 29.不利地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变更的费用调整 【典型判例29】
2003年1月22日,盛山公司与建顺建筑就深排水工程签订《深排水工程合同》,约定:深排水工程采用【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包干总价为267万元。
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已不能采用原定的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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