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同意按此价格结算,瓷砖胶粘剂、嵌缝剂不应属于主材范围。”次日,双方签署《会议纪要》,其中涉及外墙面砖的内容如下:发包人提出承包人不应未经发包人确认报价,就签订外墙面砖供应合同,要求承包人就此提交报告,等待发包人处理决定。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远华建筑诉至法院,要求按采购价结算。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暂估价纠纷。暂估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一个新的概念。
所谓【暂估价】、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最终价格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价格,取代暂估价;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本案合同的暂估价不是招投标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
本案【合同内容】从合同约定来看,本合同为单价包死合同,在包死的单价中,外墙面砖是暂估价,暂按40元/㎡计入单价,然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实际采购价调差。
本案【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 “必须以发包方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但是双方价格差异很大,纠纷产生。
【法院判决】按照发包人确认的价格调整材差。这个判决是符合最后约定的调价原则的。 【施工方教训】案例不复杂,但是涉及到施工方的损失好几百万。作为施工方在这个案件中是有教训的,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程序,在采购前先询好价,等到发包方确认价格后再去采购,否则,可能陷入被动。
15.暂列金额项目配合费之争 【典型判例15】
1996年9月,信中开发与建富建设签订总价合同。工程总价为16751万元,由建富建
21
设直接施工的土建工程价款为6701万元,其余为暂定金额,由信中开发决定是否实施及由谁实施。绿化工程暂列金额为500万元,绿化工程配合费包干为10万元。
《合同条件》第46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允许其他独立承包人使用其某些装置和设施,合同还约定承包人可按分项价款总额的2%收取总承包配合费。《标书的分项报价》第1条载明:“配合费为土建承包人协调配合指定分包商为实施暂定金额项目所支出的费用”。
信中开发从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中删除了绿化工程并另行发包,并相应扣除建富建设配合费10万元。另外,原定投资500万元的绿化工程减到42万元。
施工过程中,建富建设为绿化工程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如提供了临时设施和施工水电等。建富建设要信中开发支付绿化工程配合费10万元,信中开发不同意支付任何配合费。建富建设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补偿8000元配合费。 【律师解答】
暂列金额:《2013计价规范》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一种【备用金】,用来应对签证、索赔、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等发生的费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虽然计入合同价,但归发包方支配。
《2013计价规范》规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暂列金额所涉及的工程,这是暂列金额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这个项目做与不做、由谁来做完全由发包人决定,不能视为违约。这个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配合费如何支付,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施工方可以索赔实际损失。
22
【总包配合费】通常指由项目甲方直接发包和指定专业分包的项目施工配合费:含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通常按3%-5%计取。一般据项目情况,在招投标时事先约,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都有明确的约定。
【配合费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
【配合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
【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 配合费【一般在项目总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操作建议】配合费,一般涉及三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最好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通常包括:资料汇总整理、现场安全文明投入、总包现场设施在总包使用期间的借用(如外架、塔吊等)、临时设施的提供等。但通常电费用是不包括的,要单独计量结算。】
本案绿化工程属于暂列项目,基本事实是发包方删除了绿化工程,但是承包人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因此承包人应该按照实际配合的工作量来收取配合费。
所以,仲裁庭裁决补偿部分配合费是对的,符合暂列金额的本质特征。 假设绿化不是暂定项目,发包方删除了该项目,施工方可以要求赔偿。 16.施工图不详细的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应否增加配筋部分的工程价款? 【典型判例16】
1996年9月,福义建筑与中兴公司签订某工业园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16751万元。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风险转移条款】
23
工程在招投标时只有招标图纸而无施工详图,合同技术规范也无相应说明,且中兴公司规定投标人对标书(包括图纸、说明)不得作任何改动、补充或注释。在招标图中,沉井结构图标明井壁用C25混凝土浇筑,无配筋图,此外工作量表中也未提供钢筋参考用量,因此,福义建筑按C25素混凝土报价(报价中未含钢筋用量)。后来中兴公司补充提供了施工详图,详图中标明井壁为C25钢筋混凝土,并有配筋详图。福义建筑按照施工详图进行了施工。
之后,福义建筑向中兴公司申报沉井钢筋工程价格,要求追加钢筋工程的价款,中兴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福义建筑未报钢筋价格是其报价失误,钢筋价款应当由福义建筑自行承担。双方对该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福义建筑提起仲裁。
【律师解答】
【基本事实】投标报价时没有配筋图,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时提供了配筋图,钢筋用量没有报到价格里去,现在能否计价?
【发包人承担图纸错漏项风险】发包人对施工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的提醒义务】《合同法》第257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以上是合同双方各负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风险转移条款】: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
合同技术规范里没有配筋图,但是建筑技术规范里有配筋图。 【律师解答】
我认为本案不应该给承包人增加配筋部分的工程价款。理由如下:
1、按道理,设计图纸是由发包方提供的,发包方应该对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是合同里约定了风险转移条款:“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
24
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该风险从发包人转移至承包人;
2、承包人知道井壁项目的存在,并且按照建筑规范标准,井壁是有配筋的,承包人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
3、如果有疑问,承包人应该在投标前提出疑问,但是承包人没有提出;
4、本案为总价包死,包死的范围肯定包括图纸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配筋项目不是遗漏,而是不详细。
从这几点来讲,承包方应当承担报价风险。
【法院判决】是按照混合过错认定的,发包人70%,承包人30%。按遗漏项目处理欠妥。
【发包人索赔】发包人承担图纸错误损失后,可以依据设计合同向设计方索赔 【启示】问题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究竟是漏项还是不详细?二是关键是国家或者行业规范里,沉井有没有配筋。
像这样的案件,必要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技术鉴定,先弄清楚究竟是设计不详细还是遗漏问题,因为这是本案基本事实问题。如果是遗漏,风险转移条款起不到转移的作用;如果是不详细,风险转移条款能起作用。
17.招标文件理解不透,现场勘查不到位引发的结算纠纷 【典型判例17】
2002年9月宿江建工与山色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包干1580万元。施工中,涉及鱼塘清淤的签证单上,宿江建工写明鱼塘清淤不属合同承包范围,需签证,但山色公司在签证单意见栏内写明,清淤工作属于合同包干范围。双方对【鱼塘清淤】是否包括在土方工程合同的施工范围内始终存有争议。
宿江建工坚持认为【鱼塘清淤】在承包范围之外,应另行计价,理由包括“工程量清单
2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在北京顺义建筑协会组织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讲座稿(5)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