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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临沂市“科普惠农示范工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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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或核减该县区当年的推荐名额。评选表彰后发现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市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四)注重实效,动态管理。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和个人,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组织和指导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的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相应职责,加大政策和经费的支持力度,使其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取得更大成效。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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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普惠农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配合中国科协、财政部部署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省科协、省财政厅实施的“科普惠农示范工程”,市科协、市财政局确定继续联合实施临沂市“科普惠农示范工程”,并由市财政设立“科普惠农示范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惠农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普惠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设立的“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部拨付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普惠农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绩效追踪”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县区农村科普整体水平创造条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根据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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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六条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所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所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科普惠农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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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科普惠农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科普惠农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得“科普惠农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支出管理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所获得的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共同负责,采用报账制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1.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级科协办理报账。 2.县级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县级科协,不予报账。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个人的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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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确因特殊原因在预算年度内不能全额报销或执行的,可顺延至第二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惠农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科协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科普惠农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县区“科普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科普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暂停对所在地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未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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