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4.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4.4 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4.5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5 消防宣传与培训
15.1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5.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15.3 单位对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5.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5 人员密集场所对从业人员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6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学生、儿童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每年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15.7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5.7.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15.7.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15.7.3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15.7.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15.7.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15.7.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5.8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5.8.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15.8.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15.8.3 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15.8.4 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第15.8.3、15.8.4项人员应持证上岗。
15.9 单位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应进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1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
16.1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统称预案)。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6.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6.2.1 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16.2.2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6.2.3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6.2.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6.2.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6.2.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6.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6.4 消防演练的有关要求:
16.4.1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根据预案制定消防演练方案;
16.4.2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业务指导; 16.4.3 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 “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
16.4.4 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6.4.5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6.4.6 地铁、高度超过100 m 的多功能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应适时与当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6.5 单位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火灾扑灭后,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7 消防档案管理
17.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7.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7.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7.3.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17.3.2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17.3.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7.3.4 消防安全制度;
17.3.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17.3.6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17.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17.3.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7.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7.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7.4.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7.4.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
修保养的记录;
17.4.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17.4.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7.4.5 自动消防设施、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17.4.6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7.4.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7.4.8 火灾情况记录; 17.4.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7.4.10 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17.5 单位应对消防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7.6 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