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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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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8.7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8.8 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8.9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对外通信联络的畅通,消防值班电话不应挪作他用。 8.10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拨打“110”或者“119”等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8.1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人。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8.12 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并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监控;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9 消防远程监控

9.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9.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9.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9.6 联网用户应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信息实时报送监控中心。

9.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停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9.8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0.1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0.2 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10.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10.3.2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10.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10.3.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10.3.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10.3.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10.3.7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3.8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3.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0.3.10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0.3.11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3.12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10.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0.4.1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10.4.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10.4.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1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1 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1.2 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1.3 用电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3.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11.3.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11.3.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11.3.4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3.5 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1.3.6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11.3.7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11.4 用火、动火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4.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11.4.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11.4.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1.4.4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11.4.5 公众聚集的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11.4.6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11.4.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11.4.8 厨房的烟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11.4.9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2.1 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12.3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12.4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1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4.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12.4.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12.4.4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应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

12.4.5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12.4.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12.4.7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应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2.4.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采用通风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12.4.9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12.4.1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3 防火巡查、检查 13.1 防火巡查

13.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1.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的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

夜间防火巡查。

13.1.3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1.4 防火巡查宜采用消防电子扫描标签或电子巡更设备进行管理。 13.1.5 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注明巡查的部位、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报告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3.2 防火检查

13.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2.2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3.2.3 单位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13.2.4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4 火灾隐患整改

14.1 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应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4.2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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