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获奖比例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 第十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学生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下发评选工作文件; 2、学院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初选,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依程序撤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学金。
1、对待毕业、就业态度不端正者;
2、在离校期间不能发挥表率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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