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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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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3、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完成申请奖学金必须达到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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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1、在社会实践中,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国内外公开发表刊物采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3、担任班级、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5、担任学生社区干部,模范发挥“三自作用”,成绩显著者。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和比例

1、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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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3、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4、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5、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6、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各院(系)应按照本院情况,明确评选要求,并赋予获奖学生相应分值。此分值,既是奖学金评选依据,又是“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能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能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按学期评选,第一学期奖学金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选,第二学期的奖学金由学校掌握,集中用于表彰优秀毕业生和开展文明离校等活动。

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评选开始后的三周内学院(系)按评选要求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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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间内向本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答复后的三天内向“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和“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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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增强个人和集体荣誉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第三条 荣誉称号评审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制定、完善荣誉称号评选细则;⒉审核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荣誉称号评选的申诉。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选实行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依据本细则评出的荣誉称号是学生申报省级和全国同类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重要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优秀学生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从评选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以下学生人数均不含当年新入学的学生),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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