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党支部委员(含学生社区党支部)、校团委学生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学生会、学生科协、社团联合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1442工程”班委; 4、班委、年级委;
5、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部长及以上干部; 6、学生社区层长及以上干部; 7、新疆民族学生“三自”小组成员。
以上学生干部评定年度内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第八条的任职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四章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各学院根据申报学生在五项奖学金中排名情况分别进行赋分,五项赋分之和为该生申报优秀学生标兵的依据。评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启动。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申报相应荣誉称号,接受班级、院(系)评议。院(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对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院(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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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申诉。院(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个人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通知有关个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六章 奖 励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第七章 附 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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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倡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建功立业,为祖国西部水利、水电事业贡献聪明才智,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颁发给符合相关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定向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1、立志为西部建设贡献才智,并于当年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前一周内已签订到西部艰苦行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或到水利水电单位就业的优先考虑; 3、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有以下情况者,不参与评选: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2、第四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奖励等级
根据去西部就业地区、就业单位情况,奖励分以下四个等级: 1、特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元; 2、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比例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奖学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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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选程序
1、学生填写《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申报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评议,经全院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2、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去向及学院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全校公示; 3、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六、享受奖学金但因故不能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奖学金退回学校后方能重新派遣。
七、表彰办法
学校在每年召开本科生毕业典礼时进行全校表彰。
八、本细则所指“西部”原则上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内蒙古、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和西藏等地区。
九、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在学生奖学金中列支。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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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表彰、奖励我校综合素质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奖励我校应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和颁发“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申报参加“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可直接提名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殊荣的学生为“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四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六条 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到水利、水电和交通等国家重点工程单位、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八条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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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获奖比例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 第十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学生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下发评选工作文件; 2、学院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初选,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依程序撤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学金。
1、对待毕业、就业态度不端正者;
2、在离校期间不能发挥表率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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