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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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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获得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水利水电专业、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平均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 2、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勇于创新,敢于实践;

3、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者。 第二十八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二十九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三十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2、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精神文明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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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其他社会捐立奖学金根据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获奖金额及比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六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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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海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照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指导原则,着重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尤其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10% 。

(2)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3)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标准和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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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对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

3、 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2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 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处; 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6、 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由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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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 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核定各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并下拔给学院。学院评选奖学金时,应全面核算,不得突破总额。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各学院应根据第二、三章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各院(系)评选细则应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审核奖学金评选细则和赋分体系;⒉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学生关于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八条 申请以上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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