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4.2.2 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五. 开标
5.1 开标
5.1.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5.1.2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要求:
(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2) 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 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5.1.3 开标会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1)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3) 按投标后到先开的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标书。
(4) 每个投标人在开标会结束时,应校对本单位开标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5) 技术标采用暗标投标的,开标后,应立即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处理,标书编号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
5.1.4 无效标拒收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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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
5.1.5 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答复,并将异议和答复的内容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署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岩土工程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评标专家 人。2岩土工程勘察方面的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1.2 评标委员会将推选出1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和1名评标报告起草人负责起草评标报告。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 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4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审和比较。
6.1.5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是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 注2:涉及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专业以外的工程勘察内容(如岩土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时,评标委员会里应含相应专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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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6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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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7.2 招标人定标
7.2.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第 项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7.2.2 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将确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7.2.3 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3 中标结果公告
7.3.1 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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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标通知书
7.4.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7.4.2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勘察任务转包。
7.5.4 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中标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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