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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供投标人参考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概不负责。
1.7.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1.8 投标预备会
1.8.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8.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8.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内容,作为补充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9 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
1.9.1 招标人不得使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整体方案,如需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勘察方案,需事先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有关使用费用。
二.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修改和澄清,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第二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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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评标办法
勘察技术要求(勘察任务书)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格式附件及政府部门相关批复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地形图)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2.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提问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将于前附表“书面提问”规定的获取书面澄清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2.2.3 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文件为准;当补充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4 为确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补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
2.2.5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包括:勘察方案文本、电子版文件(如有))等】组成。
3.1.2 商务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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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公函(格式见第六章附件1); 2、 投标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附件2);
3、 项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附件5,适用于百分制打
分法);
4、 拟投入项目主要勘察人员汇总表(格式见第六章附件6,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5、 企业有类似工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6、 工程勘察费预算明细表(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3.1.3 技术标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书为□暗标 □明标): 1、 文字部分: (1) 综合说明 (2)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3) 勘察报告书拟定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4) 实施勘察方案的安全质量保证与施工组织措施 (5) 工程勘察进度计划 (6) 服务与承诺 (7) 工程勘察费预算 2、 图表部分
(1) 收集资料附图表 (2) 投标书附图表 3.1.4 电子版文件:□无 □有
3.1.5 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若为暗标,不得采用图签具名或带有单位、人员等任何可辩识名称、标志、标记。
3.1.6 技术标书文字部分应采用双面印制,字体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字号。
3.1.7 技术标书深度(详见第四章 四、投标文件深度要求)
3.2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2.1 投标文件的份数见前附表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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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部分的投标公函和投标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章。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人的勘察费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用(包括利用已有勘察资料的技术工作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能预见的因场地问题引起的多次进场的费用、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后续服务等费用,但因设计方案变更等由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补充勘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3.3.2 本次投标报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投标人自主报价,中标后对应投标书勘察方案的勘察工作量总价包干使用。由于非勘察人原因(含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建设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勘察费用。
3.3.3 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4 勘察费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如果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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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前,须交纳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详见第六章附件10“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
3.5.2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5.3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评标委员会应视其为不响应招标而被拒绝,否决其投标。
3.5.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5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四.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
4.1.1 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电子版文件(如有)分别包装、密封,于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章,包装正面注明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电子版文件字样。
4.1.2 未按本须知第4.1.1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截止日期
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提交到指定地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到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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