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填写差错经过,由部门经理对差错的后果做出处理后填写后果与影响,并报公司总经理。
第三节 差错当时人的处理
第九条: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各相关人员和部门经理要及时发现并报告,须在第一时间迅速做出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后做出处理。第一时间内未发现或无力处置的应迅速上报,若出现延误,扯皮现象,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员工奖金制度,对于出现差错的人员,公司将按规定相应扣减员工奖金。
第十一条:视造成差错的动机性质、行为过程、处理过程、造成的后果及个人出错次数等具体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给予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处分、取消岗位资格、扣发奖金、辞退等相应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出市代表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防范交易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易所的交易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出市代表”是指经我公司正式授权并被委派到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代表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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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出市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出市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持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持有所在交易所颁发的《出市代表资格证书》。
(四)熟练掌握所在交易所的各项规则,能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客户质押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交易中的质押行为,保证质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质押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押是指客户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将持有的权利凭证交公司占有,作为其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权利凭证质押仅限于交易保证金,客户帐户亏损、交易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第三条 公司与客户发生质押关系时,客户为出质人,公司为质权人。客户需持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客户办理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节 质押流程
第五条 质押保证金业务由公司财务结算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权利凭证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由国家发行的,券面标有发行年度和面额,不记名,不挂失,已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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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的国库券等实物证券(以下统称国债); (二)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
第七条 国债票面无污染、无破损,且按惯例分把、捆或箱包装。 标准仓单的质检(或商检)的期限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 办理质押交易保证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必须是在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帐户的客户;
(二)每次质押国债的面值不得低于10万元,标准仓单的数额不得小于50吨。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质押手续:
(一)申请:客户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业务时,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单位客户经办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权利凭证质押专项授权书》。 (二)验证交存:
1、办理国债质押的客户,须在质押申请获公司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不含批准当日)内,到公司指定银行办理国债鉴定、交存手续;
2、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客户,须在质押申请获公司批准后,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章背书后,送公司财务结算部办理交存手续。
(三)签订协议和授权书:
1、核算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后,客户与公司签定《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协议书》(见附件);
2、客户签署《客户专项授权书》,公司可以持《客户专项授权书》转质权利凭证。
第十条 权利凭证质押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国债质押的,按国债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中的较低价格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国债市值的80%。
以标准仓单质押的,按标准仓单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或交割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对流通、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物,如天胶、小麦等,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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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客户在公司交易保证金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适当倍数(一般不高于4倍)确定客户的最大质押金额(即配比质押金额)。根据客户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和配比质押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客户的实际可用质押额度,划入客户交易保证金帐户内。
第三节 质押管理
第十二条 在质押期限内,当质押国债或标准仓单的市值涨跌幅度达到5%时,公司可对该笔质押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权利凭证每次质押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一次,延期以6个月为限,并补足仓租、质检费等费用。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标准仓单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第四节 质押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质押协议并取消质押额度: (一) 质押人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质押的。
第十五条 质押期内,客户可申请提前退押,但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质押手续费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质押期满,权利凭证所折抵的交易保证金已被清偿时,出质人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权利凭证。
质押期满,当客户以权利凭证折抵的保证金不能清偿时,公司有权按本细则和质押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用于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客户;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公司有权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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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质押费用及其他
第十七条 质押期内,客户应交纳质押手续费,同时承担国债的保管费或与标准仓单对应实物的仓储费,以及需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质押手续费的标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客户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公司有权将该权利凭证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
第六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客户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办理质押业务的,需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交易所有关质押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保障公司期货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
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条 公司开展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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