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臵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 (一)基建工程项目部应设专职金属监督工程师负责电力建设施工全过程(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金属监督工程师应为热能动力工程、金属材料或焊接专业具备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且应持有相关专业资质证书。
(二)基建安装前,应对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化性能(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进口管材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外,还需有商检合格文件。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蒸汽管道要按设计要求安装监视段和蠕胀测点、切割原始段,并与建设单位一起进行投产前蠕胀测点原始数据的测量工作,其监督工作按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条文执行。
(四)所有监督范围内的高温紧固螺栓,在安装前应进行无损探伤、光谱分析及硬度检查和必要的金相组织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螺栓不得进行安装。
(五)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1.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合金钢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
料(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等试验报告。
2.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单线立体布臵图及安装竣工图。
3.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焊口施工工艺,与焊口位臵编号相对应的无损探伤结果,弯管实测壁厚、金相组织及照片、硬度、不圆度,以及管系部件三通、阀门、支吊架等技术资料。
4.主给水管道和过热器、再热器及其它受热面管子焊口无损探伤结果与示意图或系统图。
5.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集汽联箱、导汽管的蠕胀测点和监视段的分布,以及原始蠕变测量、割管记录与试验数据。
6. 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首次试投运时,在蒸汽温度达到额定值8小时后,应对所有的支吊架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对弹性支吊架荷载标尺或转体位臵、减振器及阻尼器行程、刚性支吊架及限位装臵状态进行一次记录。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调整或处理。
7.机炉外管道台帐,含焊口和支吊架布臵位臵的立体管线图,机炉外管的设计规格、材质,机炉外管道焊口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168试运时机炉外管支吊架检查记录。
8.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资料。
9.与金属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资料。 10.其它部件的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火力发电厂机组检修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 (一)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及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在检修前应制定金属检验项目一览表或检验方案,不缺项,不漏项。
(二)对于小管检修焊口检验,应坚持100%射线检验的原则。 (三)加强对老机组、老设备的监督与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标准、规程、导则及制度,及时开展设备普查、寿命评估及更换工作,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四)应定期检验支吊架和位移指示器的工作状况,特别要注意机组启停前后的检查,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或损坏现象时,及时调整修复并做好记录。300MW及以上机组运行3至4万小时,100MW及以上机组运行8至10万小时后,应结合每次大修对管道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对有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处理并调整,对发现大量问题或严重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时,应安排管系应力分析和整体调整。
(五)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承压管道定期检验中的金属检验工作。
(六)主蒸汽、热段管道高合金钢管(如F11、F12和P91等)异种钢焊接接头及接管座焊接接头,运行5万小时,进行无损探伤,以后检查周期为3-5万小时。
(七)火力发电厂在役机组的金属技术监督重点项目,见附
录一。
(八)电厂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运行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运行,一旦发生超温超压时要做好记录;启动与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暖管及疏水措施。运行人员应加强对高温高压设备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做好相应处理。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部件的保温层中,保温层破裂或脱落时应及时修补。
第二十六条 焊接质量的监督
(一)属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机承压管道和部件以及重要转动部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国质检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管道与部件在焊接前,必须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措施,待审批后,方可进行焊接,重要部件及新材料的焊接技术措施,应报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备案。同时,焊前还应进行练习及允许性考试。焊接工作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和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四)根据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焊工培训机制,进行焊工技术培训工作。各单位按规定应
定期进行焊工考试,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金属专业人员参加。金属专业人员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焊工培训考试以及焊接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焊工考试的质量检验工作。
(五)准确掌握焊工的资格情况和技术水平,加强对焊工实际操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焊接一次合格率,保证焊接质量。对于水冷壁管、省煤器管、再热器管、过热器管的检修焊口,如果焊口射线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0%,应停止该焊工的工作,进行培训。
(六)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受热面管子安装前还应切取试样进行试验,如系机械方法焊接,则应按每种材质、规格、焊接方法分别切取试样二个;如系手工方法焊接,亦应按每种材质、规格并尽可能按每个焊工分别切取二个试样进行试验。当检验不合格时,要加倍切取试样做试验,如仍不合格,则应通知制造厂并报上级研究处理。
(七)外委加工的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焊口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二十七条 锅炉受热面四管的监督
(一)锅炉受热面管在使用前电厂应进行100%合金钢光谱检验、涡流检验和壁厚检测,避免因管子存在制造超标缺陷或壁厚低于设计最小壁厚造成爆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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