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管理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进行金属技术监控管理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采取的对策。
(四)参加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因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
(五)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六)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控管理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召开的全系统金属技术监控工作会议,并对服务对象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
(七)受委托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金属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的主要职责 各基层发电企业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技术监控管理的执行者,对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全面负责管理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建立本企业的三级技术监控管理网,即建立厂(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车间或班组的三级技术监控管理体系。其各级职责如下:
(一)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条例、标准和制度及相关文件,督促检查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实施情况。
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写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参加本企业有关会议,如:大(小)修项目的制订会、检修承包单位招标会、协调会、总结会、事故分析与缺陷处理的研究会议等。
4.汇总审核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相关专业提出的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并在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监督、协调执行。
5.参与本企业焊接、热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焊接、热处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焊接热处理工艺的制订,定期对焊材库进行监督检查。
6.对于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
7.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呈报本企业金属监督月报、大修金属技术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和其它专题报告。
8.参加本企业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9.负责组织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活动。 10.组织建立本企业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二)火力发电厂金属试验室的职责
1.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范围内的钢材、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坚持钢材入库检验及备品备件验收制度,并参与对热处理和焊接质量进行监督。
2.配合本企业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3.负责本企业金属检验工作。 4.出具正确规范的检验报告。
5.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督范围
(一)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二)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导汽管。 (三)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2MPa的锅筒。
(四)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五)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六)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七)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螺栓。
(八)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九)设计温度大于450℃或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起连通、测量、排放和取样等作用的抽(排)汽管、疏放水管、加药管、再循环管、蒸汽取样管、仪表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
第二十二条 金属部件的监督
(一)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按照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二)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他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按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及建质《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金属材料的监督
(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臵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的技术标准,且须有商检合格文件。
(三)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四)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检验。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五)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六)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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