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下列设备的检修或试验,须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进行:(1)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2)虽由乙方电厂自行调度但涉及电网或影响电厂综合发电的设备;(3)实行双重调度的交界设备。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于编制年的十月一日前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 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 在每月25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 在国家法定节日2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2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6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12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 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需在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按照规定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4个工作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1个工作日16时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45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15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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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若乙方电厂的机组提前检修,须在开工一周前提出申请。甲方将根据当时电网的情况给予明确的答复。
9.4.4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9.8 发电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按照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9.9乙方电厂的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后,应在8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补提临时检修工作票申请,确定预定完工时间。
9.10甲方对乙方电厂机组检修工期的核定为:检修周期:A级检修每4-6年一次。在两个A级检修之间可安排一个B级检修。C级检修每1 年一次。检修工期为 机组A级检修 50-58天,B级检修25-34天,C级检修18-22天。新机组可在投产1-2年内安排第一次大修。按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工期和时间执行。
9.11乙方电厂机组计划检修超期5天及以下时,甲方按超期时间的两倍核减相应机组的上网利用小时基数;乙方电厂机组计划检修超期5天以上时,超期5天的部分甲方按两倍核减相应机组的上网利用小时基数。对于超期时间超过5天的部分,甲方按相应时间的一倍继续核减相应机组的上网利用小时基数。乙方电厂检修周期未达到检修周期时,核减当年年度电量基数。
9.12 9.1条所列相关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检修按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9.13 检修周期缩短时,按下式计算扣减该机组本年度的日均发电量的天数:
规定检修周期(年)—实际检修周期(年)
核减天数= ×标准检修工期(天)
规定检修周期(年)
若检修工期超出有关规定,则按超出的“天数”扣减该机组本年度的日均发电量。若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需要延期时,应在年计划批准工期的一半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调度规定履行延期手续。延长工期的“天数”也按规定扣减该机组本年度日均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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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乙双方各自按《冀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规定的整定计算范围,编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乙方电厂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系统等值电抗和整定要求进行计算。乙方电厂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系统等值电抗和最高允许时限,负责厂内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和厂用电系统的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
10.2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规程,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
(2)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3)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4)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5)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6)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10.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在系统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5) 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6)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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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7)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8) 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9) 电厂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动作统计报告、缺陷及异常处理报告和继电保护校验月报),提供电力调度机构。 10.4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4.1 当系统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电网进行继电保护改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4.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5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
(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1]≥ 99.5 %。 (2) 故障录波完好率[2]≥ 98 %。 (3) 故障录波组网连通率≥ 99 %。 (4) 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 99 %。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220kV及以上电网线路主保护微机化率100%;故障信息完好率≥98% 。
10.6 双方应分别指定有专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10.7 乙方电厂应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按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和冀北电网颁发的有关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涉及电网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校验时间,由甲方根据电网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10.8 对10.2.4条所列设备的事故调查,乙方电厂应予积极配合。
10.9 在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乙方电厂应保证有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现场24小时值班。 10.10 乙方电厂向甲方提供乙方电厂内部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技术参数及接口整定值。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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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 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 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 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电厂至少应配备以下几类满足电网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化设备:监控系统或RTU装置、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全厂统一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接入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AVC子站设备、UPS电源等。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PMU以及时钟监测装置的信息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 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 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 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 (5) 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6)乙方应配置冀北电力调度数据网厂站端网络设备并遵循《冀北电力调度数据网运行管理规定》。
(7)接受冀北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机构的技术监督。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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