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
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
数。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
线。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
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违规电量:指由于乙方电厂违反调度规定,而被扣罚的实际上网电量。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
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2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并创造条件,以保证乙方电厂检修及试验任务的完成。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为查清电网事故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关设备、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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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故处理经过进行调查。
3.1.10 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调度通信等专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对乙方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并接受甲方的归口管理和技术监督。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按规定接受甲方就调度与运行管理等法规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与电力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电厂内涉及电网的扩建、改建工程的调度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设备重大缺陷及处缺情况等,并对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保障实施电网调度和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必要的技术设备、监测装置的可靠运行。为适应电网的发展变化,乙方电厂应落实为保障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加装按规定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乙方电厂承担由于电网变化及设备改造引起的乙方电厂管辖内二次系统变化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投资、定值整定、调试及启动投运等)。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依据乙方电厂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倒闸操作、异常与事故处理,并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迅速性负责。
3.3 乙方电厂应将本厂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发电机静子过电压、发电机静子过激磁、发电机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发电机高频率、发电机失步保护、发电机失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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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甲方认为有必要列入监督范围的机组其它保护的配置和定值报甲方进行审核。
3.4 乙方电厂新建及改造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含PSS)的设计选型、有关参数设定及运行规定等,均应报甲方审定。
3.5 乙方电厂应将本厂的保厂用电方案报甲方备案。
3.6 乙方电厂值长应通过甲方就调度与运行等内容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值班,从事与电力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其他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由乙方电厂负责。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装设点应包括发电机出口,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 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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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4.11 乙方电厂已运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具备AGC功能的机组,须按《冀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_AGC_运行管理定》要求与冀北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联调,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AGC机组批准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机组正式投入AGC运行。乙方电厂应保证AGC机组应达到调节品质要求,满足电网调整需要。新机组均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并与机组同步投入运行。
4.12 乙方电厂新建机组必须通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的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对已并网机组,如电厂未能通过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不安排乙方电厂有关机组并网运行。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90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15 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60 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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