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15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包括:
(1) 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机组进相试验报告。
(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 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设计图纸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向量测量装置(PMU)接线图、信息表,电厂电能计量系统接线图、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精度)和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调度数据网、二次安全防护设备及实施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全厂统一时钟系统、时钟监测装置、UPS设备及图纸资料。
(4)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 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静子过电压、静子过激磁、静子低电压、低频率、高频率、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 现场运行规程。 (8) 电气一次接线图。
(9) 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 厂用电保证措施。
(11)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3)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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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15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4 双方协商确定启动日期后,乙方应提前4个工作日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调度机构应于前一工作日16时前批复。乙方虽已接到调试方案和计划,仍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下达的启动操作令后,方可进行。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
7.3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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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 调峰。
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为双方核定的乙方电厂机组的出力范围。 7.4.2 调频。
7.4.2.1乙方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或调ACE。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有权指定乙方电厂的机组参与电网的频率或ACE调整任务,乙方电厂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7.4.2.2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 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2.3 当乙方电厂机组负责调频时。电网正常运行频率超出50±0.1HZ时,乙方电厂调频机组应达到相应的最大、最小出力,否则即统计为乙方电厂一个调频不合格点;以后如电网频率继续超出50±0.1HZ且乙方电厂调频机组仍未达到相应的最大、最小出力,则以5分钟为时段统计为乙方电厂一个调频不合格点。电网特殊情况(如突然掉机)导致电网频率超出50±0.1HZ时,应按规定速度在相应的时间内调整至相应最大、最小出力,否则以5分钟为时段统计为乙方电厂一个调频不合格点。
7.4.2.4所有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各项技术指标满足《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Q/HBW 22304—2008)。乙方电厂应将本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报甲方进行审核,其中包括: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调速系统的传动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数据采样速率应不低于1点/秒。 7.4.3 调压。
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乙方电厂有能力(指不超出发电机组正常调压的功率因数范围:即进相0.95至额定功率0.85)而未保证其母线电压在电压曲线内,甲方对乙方电厂按每5分钟统计为一个不合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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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备用。
乙方电厂备用机组须承担电网的备用,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开机的指令后,受令机组应按照附件二确定的时间并网;机组并网后应根据其自身特性,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力达到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值。
7.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30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30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 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7.9 乙方电厂机组与电网有关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应根据调度管理相关规定,将有关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
7.10调度要求投入PSS装置的发电机组因各种原因退出PSS装置(PSS低于定值后装置自动退出情况除外)时,应提前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该机组的PSS退出时,相应机组也应停运。 第8章 发电计划
8.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 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10 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 12 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 乙方在每月的 20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 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15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25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2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2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12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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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18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 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8.6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8.7 电网特殊情况下,乙方电厂各机组的最小出力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8.8日发电调度计划的考核: 8.8.1 考核电量的计算。
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实时采集发电机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将同一时段内机组发电计划曲线积分后得到计划电量。机组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单机容量100MW(不含100MW)以上的机组允许偏差为±2%,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机组,允许偏差为±3%。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8.8.2 甲方规定日峰、谷、平时段如下(北京时间): 高峰时段:9~11时、18~21时,7个小时; 低谷时段:0~6时、13时、23时,9个小时;
平峰时段:7~8时、12时、14~17时、22时,8个小时。 甲方可根据季节变化对上述时段进行修改并通知乙方电厂。
8.9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6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12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8.10 月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8.10.1 电力调度机构将根据甲方下达的乙方电厂年度发电建议计划,结合已经甲方批准的乙方电厂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制定乙方电厂月度发电量计划,并通知乙方电厂。当机组的正常运行最大出力低于其额定容量时,以该机组的正常运行最大出力为基准确定其上网电量基数。 8.10.2 乙方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时,其差额部分的电量甲方将不予弥补。因电网的原因(供电形势发生变化除外)造成乙方电厂未能完成月度发电量计划时,甲方将在日后的发电计划中给予弥补。
8.11 乙方电厂应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乙方电厂各机组的月度发电量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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