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经典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9.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理解举证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举证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⑵真伪不明是举证责任发生的前提。

⑶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

⑷法院不是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⑸举证责任不同于主张责任。

⑹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在原告、被告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⑺举证责任是一种拟制或者假定。

⑻注意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1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4.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1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㈠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此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1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18.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19.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20.人民法院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依申请调查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未能收集到证据,仍然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只关涉到程序性事项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因此,在未能收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负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律师等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21.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㈠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㈤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证明力

1.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7.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⑵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⑶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⑷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⑸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8.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9.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10.侵犯著作权案件证据的采信:

①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1.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12.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1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

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6.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19.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06.20~06.30

期间&送达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计算应注意以下两点: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算在内,期间以月计算,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期间届满的日期,就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的月份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期间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②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3.【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留臵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经典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3)在线全文阅读。

经典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0934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