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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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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一览表

表4-1

项 目 类 别 工业、仓库 行政办公 金融、商业 文化娱乐、宾馆 体 育 学校、科研 一类居住区 二类居住区 代号 M1 C1 C2 C3 C4 C5 R1 R2 绿 地 率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应不小于35% 应不小于20% 应不小于35% 应不小于35% 应不小于35% 应不小于35% 应不小于30%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居住区中心绿地 小区中心绿地 组团中心绿地 最小规模 规 划 要 求 (公顷) 1.0 0.4 0.04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臵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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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臵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表5-1

方 位 折减系数 0°~15° 1.0L 15°~30° 0.9L 30°--45° 0.8L 45°~60° 0.9L >60° 0.95L

2、相互垂直布臵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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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布 局 形 式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 L S L L S L 图 例 间 距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表5-2 备 注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

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臵。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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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臵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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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臵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臵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臵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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