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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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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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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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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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五)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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