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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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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范围(法律关系) 准据法 ? 问题:

? 1、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 2、如何进行法律选择(法律选择的依据)?

法则区别说之前的冲突法史

? 1、七世纪中叶:唐《永徽律》第一篇《名例章》:“诸化外认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最早的冲突法规则)

? 2、12世纪的欧洲:阿尔德里克斯(Aldricus):“如果属于几个不同省份的人们在审判员面前诉讼,而这几个省份又有不同的习惯法的时候,就发生审判员应该适用哪个省份的习惯法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审判员应该适用他认为是最好并较为有用的法律。”(优法方法的起源)

学说:时间、人物、背景、内容、评价 ? 一、传统的冲突法理论 ? (一)法则区别说 ? (二)国际礼让说 ? (三)既得权说

? (四)法律关系本座说(比尔理论)

? 二、现代的冲突法理论(美国冲突法革命) ? 三、当代的冲突法理论(规则与方法的融合)

一、传统冲突法理论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 ? 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

? 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 4、核心内容:

? (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

? (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 (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如: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 5、评价 意义:

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

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1、时间:16世纪

? 2、代表人物:杜摩兰 达让特来 ? 3、背景:

?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 4、主要内容: ? (1)杜氏:

?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 (2)达氏:

?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 5、评价:

?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 1、时间:17世纪,国家主权的概念提出 ? 2、代表人物:伏特 胡伯 ? 3、背景:

(1)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

(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

(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

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 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

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 4、主要思想:

(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臣民是居住于境内的人,不管时间长短。 (3)主权国家之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 胡伯三原则,即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内国只是出于礼让和自身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 5、意义:

(1)回答了在国家主权之下,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3)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

(四)既得权说

(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1、时间:19世纪末(1896年《法律冲突论》) 2、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 3、背景:

(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 Joseph Story 1779-1845 ),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 4、内容:

?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 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 5、评价

? (1)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

比尔主持编纂)的理论基础。

?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 (3)没有告知当案件与多国发生联系时,应承认与保护哪个权利。 ? (4)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萨维尼对既得权说的批判

? “既得权理论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承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就等于适用外国法,在适用外国法之前是不存在所谓的权利的。”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1、时间:19世纪

? 2、代表人物: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 3、背景:

? (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 4、内容(教材p34)

? 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

? 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举例:

? (1)身份关系 住所为一个人的归属 适用住所地法

? (2)物权关系 人们要行使物权必然到物之所在地去,并自动服从该地的法律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3)债权关系 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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