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为主,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区政府自主实施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二)乌鲁木齐市本级预算资金; (三)市政府统贷统还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棚户区居民的个人出资资金; (六)其他资金。
其中,根据《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投向,只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计划的编制
(一)各区按照改造项目分别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与规模;
(三)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报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区、项目实施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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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乌昌财政局、政府统贷统还资金管理、公积金贷款管理等部门,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建设专户,并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计划,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出具《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数额、资金类别等信息;
(三)乌昌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政府统贷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拨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确定的承债主体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并在接到《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拨贷款资金。
第九条 乌昌财政局对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下达相关区财政局。
第十条 为加快推动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确保各区实施进度,乌昌财政局可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预拨款通知书,及时将本级财力安排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预拨各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登记制度,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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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乌昌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昌财建〔2008〕109号)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制度。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委、房产等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和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市建设 棚户区改造 方案 配套文件 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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