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住房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同时按照辖区行政区划,统一纳入所辖社区管理。并指导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十、改造资金来源
(一)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府统贷统还资金;企业投入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其他资金。
(二)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改造计划中予以确定。
(三)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按照“方便快捷、专款专用、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拨付。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竣工验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回迁安置方案,拆迁和安置的面积、户数、套数,拆迁和安置住房面积,特困户安置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管理等。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三)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自行组织初验通过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十二、宣传动员
(一)按照“统一宣传、家喻户晓”的原则,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工作。统一印制宣传提纲,内容包括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优惠政策等。
(二)各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走访入户等形式,把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政策和要求,向各族居民群众讲清楚,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到位。市属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三、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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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各区政府与各项目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建立市、区、项目建设单位三级考核体系。实行“以奖代补”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土地、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和监控,防止借机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拆除。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方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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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获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各族群众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面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棚户区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二)政策衔接,保障实施。保证与国家、自治区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发展。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处理好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防止大拆大建,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阳光拆迁、社会监督,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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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拆迁人要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八条 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另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元以内不等的补助。
第九条 各区可按摸底情况自行决定建设一定数量“公共租赁房”,户型标准为30平方米。
第十条 在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间,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人要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被拆迁户的意愿,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要加强监管,杜绝私搭乱建,避免因拆迁形成新的棚户区和治安乱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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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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