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很难脱颖而出,经济社会的决策重任也很难设想这种情形的出现。 案例38
31岁的重庆垫江县小学教师刘非(化名)虽在渝中区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中获得总分第一名,但因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却被渝中区人事局拒绝录用。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 4月29日,当地法院开审此案。而法庭外,人们也在谈论。有的说,人事局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无可非议;有的说,不应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一棍子打死人。 请问:你怎么看待公务员的道德问题? 参考答案: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就断定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而且,刘非此后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多次被评优选先。作为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国家机关应该具备足够的开明胸襟与仁者智慧,不能因刘非犯了一次错误就认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39
全国政协刘光复委员曾经列举了五大公务支出严重浪费的形式,一是由来已久的形式主义的浪费,如节日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各种名义的“公款追星”。二是豪华办公的浪费,这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尤为明显,一些县级市的办公楼甚至可以和欧洲中等国家的总统府相媲美。三是公私不分的浪费,除了公车私用之外,还有私人请客办事、公家买单;父母做高官、子女办公司,官商一体等现象。四是迎来送往的浪费,如今,会议加礼品加旅游已经成了固定的接待模式,这种支出在很多单位中是大头,有的甚至是沉重的负担。据了解,全国招待费用支出每年达数千亿元,远远超过在教育上的支出。五是出游培训的浪费,全国每年公款出国旅游或考察花费2000亿元,而这些考察培训更多的是一种待遇而非工作,实际并无必要。
请问:对此,你的观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对于这些浪费现象产生的原因,刘光复委员认为,公务员勤俭节约意识的缺失是直接原因。公务员缺少尊重纳税人的意识,而官场上比阔斗富之风的盛行更使很多官员无视百姓疾苦,肆意挥霍浪费。另外,长期以来对公务员的考核都没有节约这一条款,甚至有的机关鼓励把当年的钱尽量花掉来向财政追要新的资金,因此,责任追究制度不能有效实行,使得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一再对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归根结底,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公共财政预算及使用的监督没有落到实处是浪费现象的根本原因。 案例40
孕妇唐女士诉商务部案件。案件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8月唐女士考上公务员进入商务部人事司办公室工作,11月的一次体检,她被检查出怀孕,她接到通知:要么打掉孩子,要么离开商务部。12月21日,唐女士拿到取消她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文件。为此,唐女士将商务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并赔偿她1元的精神抚慰金。2005年4月1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曲折,这里就不细说了,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没到庭,宣判时被告商务部方面的代理人没有出庭。4月2日上午,东城法院对孕妇唐女士状告商务部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其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员,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唐女士的起诉。其实,根据媒体的采访,我们了解到,唐女士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先向人事部的申诉控告处申诉,申诉控告处以唐女士不是正式公务员为由拒绝接受审理,后唐女士又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仲裁,仲裁委表示该案应由人事公正厅负责,但人事公正厅已经被撤销了,因此,没办法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的判决使得案件的解决又回到最初的人事部门,一切又
回到了起点,似乎这样下去会一直循环,案件是没法解决的,而唐女士的权益又有哪个部门能够真正、彻底的解决维护呢?!
请问:您认为,唐女士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参考答案:唐女士处于试用期,公务员身份并不稳定,但是的确已经有公务员身份,此时应该适用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申诉、控告,不能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这种制度设计未必合理,体现了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痕迹,但是却是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 参考答案: 案例41
阿哈湖位于贵阳南明区,这里不但是贵阳市民休闲踏青的天堂,也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之一,“五一”期间旅游人数剧增,给贵阳饮用水源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为了保护这个城市水源,贵阳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公务员及其家属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对违反者一经查实,将责成其单位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党政纪处分。(2007年5月5日《华西都市报》)
又据2009年3月30日《经济参考报》消息,记者近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采访,发现商品房滞销,区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替开发商卖房,并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
请问:如何评价政府此类管理措施?
参考答案:这个禁令严重混淆了公私界限,侵犯了公务员的私人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到水源保护区游玩,游不游园那纯粹是公务员的私人事务,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只要不花费公款,只要没有动用公权资源(比如开公车),组织就不能使用权力强制干预,公务员在私域内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自由。不错,公职人员有做环保楷模的责任,但那只是一种道义责任而非法定义务,你可以倡议公务员让渡部分“游玩自由”做环保楷模,但绝不能强迫他们那样做。群己有权界,公私应分明,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 案例42
新华网2007年4月17日报道:福建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等14家医院,聘请该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有人就认为,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不是看家护院的私人保镖。兼职警察进医院难免会影响警察处理医患纠纷的公正性,而这种“以闹制闹”的做法只会加重医患矛盾。 请问:对此,您的态度是什么?
参考答案:警察担任副院长,违反《公务员法》禁止兼职的规定,不利于社会纠纷的公正处理,应予以禁止。 案例43
郑州晚报2006年5月19日报道:浙江省桐庐县广电局原局长徐忠胜,兼职为桐庐网通董事长、桐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职兼薪。被举报受到党内处分后,仍以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和享受副科级领导的待遇,继续在企业任职。对此,桐庐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如勇回答:“目前许多地方都是这样。很多重要的企业,还有电视台,非公务员去担任重要职务怎么行?国家颁布了《公务员法》,确实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取酬,但上面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所以,我们只能等。” 请问:你是否支持张如勇部长的说辞?
参考答案:不能支持。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102条也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徐忠胜作为广电局局长到自己主管的企业兼职领薪是违法的,就是处分后仍以公务员身份继续在该企业任职,也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查处。中国固然有许多重要的国有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需要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进行管理。但是,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合格的经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但绝不意味着政府工作人员亲自去经营管理。按照公司运行的法律和规章,只要政府作为出资人,按照法律和契约控制了经营者,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就没有改变,其经营方向也不会违背出资人的意愿。我国经营管理经多年发展,已经造就了一大批非公务员出身却是非常专业的经理人员,具有比政府官员更为成熟更为专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给政府委托他们经营国有企业提供了条件。因此,所谓的重要企业必须由公务员担任领导,进行经营的说法,不但与公务员规定不符合,而且与现代企业运作的要求不符合。 案例44
2007年新年伊始,四川在全省推行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制度,这个包括建筑工程、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法律等41大类182个专业的专家库,今后将不再有“公务员”的身影。据悉,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专家库将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家进行冻结,不允许在职公务员参加评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三公”,不让公务员参加评标,也就可以避免相应的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不过,业界一些人士却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评价评标专家主要应看其在评标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是公务员并不重要。
请问:对此,你的态度是什么?
参考答案:支持此种做法,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既然称之为专家,那么一定是在业内比较优秀的人,有些公务员可能还就职于一些行业的主管部门,本身就充当着监督、管理的角色,如果让他们参加评标,很难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有了裁判员的身份,怎么能再当运动员?第二,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与国家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不符。《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获得评标费用收入,相当于从事兼职,是不被允许的。 案例45
中国官场怪状:其一,边腐边升、无人查究。
据《检察日报》2006年8月29日报道: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覃志新48岁的人生历程中,有记录的受贿历史就长达12年。历任中国银行海南省三亚分行副行长及行长、海南省分行副行长,仕途畅通;从1992年10月收受第一笔贿赂款,到2004年11月收受最后一个红包,他共掠得4000余万元不义之财。 其二,“政绩工程”、祸国殃民。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官运亨通,其原因就和所谓“政绩有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任安徽省阜阳地区地委书记的王怀忠立志要把阜阳建成中国第一大城市,与其匹配的工程是扩建一个国际大机场,为此机场耗资三点二亿元,后因客源严重不足,在勉强营运一年后,被迫关闭。王怀忠建的几大“政绩工程”,使市财政负债二十多亿元,以至透支了阜阳十年的财力。
其三,虚报政绩,弄虚作假。
2006年曾经出现一个现象,上半年GDP数字又出现“打架现象”: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与发改委根据各省市统计的数字相差8048亿GDP产值,于是“数字造假”这个老话题重被热论。《统计法》对编造虚假政绩、“数字出官”、“数字升官”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可是,谁看到过某某官员因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被有关机关撤销了晋升的职务?对这些问题的查处,我们依然停留在法律的字面层次上,难怪虚假政绩不断,“数字升官”层出!
请问:你认为,对此种怪状,应如何治理?
参考答案:第一,建立科学的政绩观;第二,增强公众对干部升迁的话语权;第三,完善地方人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第四,进行人事行政责任的连带追究,等。 案例46
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参考答案: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47
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请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参考答案: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48
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请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49
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请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参考答案: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案例50
某县公安局公务员丁某2005年10月23日被辞退,并从11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但是直到2006年10月6日才收到辞退处理通知书。丁某于2006年10月7日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认为丁某应当在被处理后 30天提出申诉,现在已经超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 请问:人事局处理正确吗?
参考答案: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期限是从接到人事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算30日内,而非受到处理之日起算。丁某06年10月6日接到辞退通知书,10月7日提出申诉,没有超过期限。 案例51
海关老李本来担任秘书处副处长职务,后来领导认为他学历和专业知识都不能胜任这个职位的工作,因此把他调到办公室担任副调研员。老李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工作30年没犯过错误,领导不应该给他降职。因此向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不予受理。请问:人事局处理正确吗?
参考答案:因为副调研员与副处长是相同级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因此不算降职。因此不属于申诉范围。 案例52
某市体改委公务员老张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记过行政处分,半年后,国家体改委系统撤销,因此老张被分配到市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由于他已经改正错误,计委同时也撤销了他的行政处分。
请问:市计委的处理正确吗?
参考答案:错误,其一,受到行政处分后表现良好不再犯新错误的,应该解除行政处分,而非撤销; 其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解除期限至少是1年,而题中的半年是不够的。 案例53
王某系某报社记者,被单位无故停发3个月工资,王某认为是单位领导对他的打击报复,遂向市监察局提出控告,监察局决定不予受理。 请问:监察局的决定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因为国家公务员控告的申请人应该是国家公务员。王某是报社员工,不是国家公务员。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公务员案例及答案(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