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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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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6年5月,公务员李某(卫生部门工作)和吴某共同创办了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双方订立合办驾校协议后,李某投入股金50万元后,由于吴某管理混乱,2008年10月李某遂提出退股。经双方协商后,李某退股,由吴某支付退股金50万元及红利10万元,由于吴某暂无钱支付,便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人民币60万元整。在一年内付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李某多次催付无果后,诉至法院。现吴某以李某是公务员为由,认为其与李某订立合办驾校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不应给付红利10万元和60万元的利息。

请问:公务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均归于无效? 参考答案:不能归于无效,其理由为: 第一,在法理上对强制性规定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是指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是指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分为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前者取缔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并不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后者不仅取缔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此类规定只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取缔性规定。由于李某违反的是《公务员法》中的取缔性规定,因此,并不影响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第二,《公务员法》的立法本意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约束公务员言行,规范公务员晋升与奖惩,保障政府公务人员廉洁、效能。如有违反了公务员法,受到的只是内部纪律惩处,但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商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身为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虽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此,不影响其作为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应为有效。 案例2

2003年6月,原告张某在T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T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某在T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某随后向T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T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 某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某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T市人事局依据成绩 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某宣布,张某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某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以被告T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请问: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第一,《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提出

了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但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是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 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人事局可以根据细则作出录取与不予录取的决定。

其次,体检结果是不合法的。原告乙肝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 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 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某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因此该体检结果不合法。 最后,体检结果不合法应当由人事局承担责任。人事局与体检医院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解放八六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T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某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某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败诉。 案例3

2009年2月,王某报考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在公示期间,检察院派员对王莹是否违反计生法律政策进行调查。计生局出具了《婚育证明》,内容为:“王某、陆某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2009年5月7日补领结婚证。”2009年7月,某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生法律政策为由,告知王某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王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计生局作出的《婚育证明》,准予录用。 请问:“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能否被拒?

参考答案:应该被拒,理由:一是依据《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其行政区域的计生工作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责任。本案计生局协助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某生育情况,并出具《婚育证明》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该计生局的《婚育证明》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二是依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的生育行为应遵守计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合法生育子女的基本条件之一应是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计生局《婚育证明》,本案王某与其夫陆某生育孩子在先,结婚登记在后,已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及计生相关法律政策。又依据《公务员录用(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之规定,王某不应被录用。 案例4

2012年03月26日03:31 人民网-人民日报: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本报记者致电县人大办公室询问事件进展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案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也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消息”。 事件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 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驶的车辆发生翻坠,造成包括张文新、李冬梅夫妇

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全责。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张鑫和其外公李国荣多次要求县人大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两年过去,事情没有进展。他们将县人大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胡琼华律师表示,此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之前,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车私用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应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来判定单位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县人大办公室则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张文新处理私事,属人之常情。事故的发生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县人大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对张文新和县人大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办公室将向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请问:公车私用能否推定为公务活动?

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认为: 单位借车在民法关系中无过错。这一事件中有三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是公车管理中的行政纪律,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公车是否违纪,这是内部纪律的问题;第二个关系是公共机构管理公共财物的行政法关系,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车辆是否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这是公法上的关系;第三个关系是县人大办公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张文新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私法上的关系。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不解,主要在于没有区分这三个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也混淆了这三个关系。 法院把县人大办公室租借公车的行政纪律行为、行政法上未合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理解为民法上的“未尽到管理义务”。简单地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这相当于原告对自己负有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应驳回起诉。此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案例5

2005年11月11日,江苏海门市公务员出台退出机制,打破了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根据该县规定,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的,将根据其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至3档的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 、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同时,实行淘汰和惩戒机制,对试用期、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竞岗落岗,或存在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者,将给予淘汰;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

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者,责令其引咎辞职。 请问:如何评价海门出台的该项政策?

参考答案:这项政策有失妥当。对公务员,应该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只要没有达到公务员退休年龄,并能胜任公务员工作,就不必让其退出。如果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了某些相关规定等,那就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或引咎辞职。对于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由此可见,假如是公务员自己出于某种考虑而主动提出申请,要求离开公务员队伍,那么,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辞职或者调动手续。这里并没有作出可以继续拿工资的规定。

正常的公务员结构应该是有进有出、进出有序。但像这样非常态的更替,只能使这种交替结构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势必会影响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并且还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这也是不经济和不公平的。 案例6

《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9月26日已通过审批并将于近日下发,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待遇1年,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此外,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外,最高可获奖20万元。(2008年9月27日《春城晚报》) 请问:如何看待此案中的政府行为? 参考答案:这是一项违规的政策——违背了中共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要求。它的出台必然伤害社会公平。 案例7

2006年2、3月份,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调查结果显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造成鱼类窒息是死鱼事件的主要原因。4月6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白洋淀死鱼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据河北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介绍说,造成水体污染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保定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进入白洋淀。二是满城县造纸工业污水排放量明显增加。三是白洋淀水位常年偏低且今年补水较晚。四是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存在偷排偷放问题。

事件发生后,保定市政府为减少淀区污染已于3月19日将府河污水截留,暂时排入唐河污水库。对218家不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实行了关停和限产限排,对11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处罚,并紧急调水补入白洋淀,入淀水量预计可达到5000万立方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保定市监察部门已对履行职责不力、环境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新市区主管区长行政警告处分、环保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安排相当职务)、两名主管污染治理和主管稽查的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行政职务。给予满城县政府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职务;给予满城县大册营镇镇长(党委副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职务;给予满城县大册营镇副镇长行政降级处分,免去职务;给予满城县环保局局长行政降级处分,责令其辞职。 请问:如何认识责令辞职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意义? 参考答案:所谓责令辞职,是指担任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被责令辞职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一种是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任职,本人不提出辞职。这里的其他原因也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自愿辞职的原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在政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案例8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中国成立能源办以及中石油前掌门人马富才能否“东山再起”的话题,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2005年5月17日下午,记者致电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曹玉书,要求就新的能源办成立和马富才就职进行采访。 他表示:马富才确已在国家发改委上班。业界传言已经成为现实——在国家新近组建的“能源办公室”中,发改委主任马凯将出任一把手,而马富才是副主任之一。据《瞭望东方周刊》了解,他在发改委已经拥有一间办公室,并于“五一”前正式就职。因开县井喷而引咎辞职的马富才能“东山再起” ,更使人们中国引咎辞职制度给予关注。

张文康被免职后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孟学农后任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山西省省长等职务。

请问:辞职官员能否东山再起?

参考答案:如果官员基于道义上的责任而引咎辞职,那么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看到他的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这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官员错误衡量标准的变化。 案例9

今后,广州市民到政府办事遇冷脸、遭推诿的不愉快经历可能会越来越少。广州市拟出台严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公务员如对前来办事的市民态度不好、推诿责任将可能遭投诉,而受到累计6次有效投诉的,将被辞退。日前,广州市人事局起草《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了八种市民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公务员行为,包括: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等。

如公务员对投诉不服,如何举证?草案规定,如果是就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投诉,由被投诉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公务员自行决定做出的,则由公务员个人负举证责任,投诉人须提供该行政行为的原处理决定书等相关合法证据及材料;但有关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则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市民对公务员的投诉一旦证明有效,被投诉的公务员将遭严厉处罚。按照规定,被有效投诉累计达到6次的公务员,予以辞退。(中国政府网,2007年4月24日) 请问:如何认识本案中的政府行为? 参考答案:该办法在约束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方面的作用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关于投诉举证责任的规定也较为精致,但是6次有效投诉予以辞退的规定是否合理,必须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必须考虑是否有上位法的规定作为依据,二是是否被公务员留有权利救济的途径。 案例10

“美德良操百世铭,勤政廉洁两袖清。”

这是一幅特别的对联,篆刻在一座活墓墓碑上,墓主人冯国良曾是全国人大代表,退休前担任彭水县原桑柘区人大主席,如今冯尚健在,59岁。冯国良儿媳妇任正芳说,自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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