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建议】积极进行资产保全才是上策 2010年末,*ST中基资产负债率为74.5%,2011年末飙升至98.4%,今年6月更达到103%,已资不抵债。实际上,面对当前新中基的经营困境,商业银行已经在行动。从债务结构上看,债券银行正在提高质押和抵押贷款,保证、信用贷款在下降。截至2010年6月末,*ST中基短期贷款22.2亿元,其中保证贷款占比65.4%。长期贷款为11.6亿元,保证和信用贷款占比63.5%。2011年6月末,公司抵押资产价值总额升至11亿元,主要抵押给了建行、中行、国开行。而到2012年6月末,保证借款进一步下降,其中长期借款低于50%,短期借款只有三分之一。目前,ST中基前五名的长期借款来自进出口银行、昆仑银行、建行,其中昆仑银行的1亿元贷款已逾期。
由于地方政府和主承销商的隐形担保因素,使得新中基发生真实违约的概率大幅降低;不过,随着今后市场违约事件的不断涌现,债券市场最终还是会回归市场本位。但对于以稳健经营为宗旨的商业银行而言,不能抱有赌徒心态。即使最终海龙式的政府兜底再现,但新中基当前的经营困境以及资不抵债已经成为事实。在当前退市制度只是“只闻楼梯响”的情况下,ST中基退市的可能性较小,但也意味其重整、重组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一般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企业重组,但多数是大债权申请。债权人在重组中是否有利,要看具体的重组方案。很显然,在当前新中基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尽快将债务坐实,进行资产保全,参与到重组方案中才是上策。
第五篇:其他领域风险
十一、贵阳一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未及时处理被判全责 瓮安县一储户丢失了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后,被人冒名在该行另一网点挂失,而储户持身份证明要求办卡网点处理时遭到拒绝,致其卡上的2万余元被人取走。日前,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两个网点均存过错应共同担责。昨日,其中一网点向当事人支付了14980元。
【案件梗概】贵阳一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未及时处理被判全责 据介绍,去年12月24日,瓮安县建中镇村民朱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贵阳丢失后,从贵阳返回办卡地瓮安县建中镇,持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
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12月21日,也就是朱先生遗失银行卡的当天,有人持朱先生的卡和身份证到该银行在贵阳的一储蓄网点办理了密码挂失手续,不能再重复办理。随后,尽管朱先生多次往返办卡银行,希望银行能够采取措施并重新挂失,均未得到采纳。
12月29日,朱先生银行卡内的21400元现金被他人取走。朱先生认为,之所以造成自己的损失,就是因为该银行网点不负责导致,由此将对方告上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银行网点要求追加给予最初挂失的贵阳某网点为第二被告。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该银行瓮安网点和贵阳网点各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储户挂失,银行应对不当担责
分析两家银行机构的担责原因有助于银行从中吸取教训。 瓮安网点担责原因:朱先生持户籍证明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知银行卡密码处于挂失状态,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的贵阳市某支行联系,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朱先生卡上的金额被取走,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贵阳支行担责原因:贵阳市某支行在审查申请挂失银行卡的人的身份时不细致,导致储户存款被取走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挂失审核责任银行较为熟悉,我们重点关注告知义务,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本质更多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告知义务来源于《合同法》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合同法》其他条款分别就各类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作了规定。告知义务包含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中,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附随义务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在合同中约定,但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全面履行有着密切关系,并对合同约定义务能否全面履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告知义务仍属于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旦违反告知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有关合同的附随义务范围特别广泛,其中就包括客户财产安全风险揭示义务,正式本案中银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深层分析】储户存款被盗银行难逃其责 尽管该案的焦点集中在挂失环节银行的失职,但是与挂失相伴的储户存款丢失往往银行也难逃其责,近期我们整理出解决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标准答案,储户存款被盗,银行面临以下责任:
一方面,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向储户出具银行卡、存折等储蓄凭证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银行负有随时向储户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尽管在大多数银行存款被盗案件中,储户和银行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合同责任原则中的
严格责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进行抗辩,第三人盗窃并不能免除银行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除债务的抗辩理由。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能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外,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向储户履行义务,支付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被盗之前)和利息。
另一方面,储户存折或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并不影响银行和储户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储户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当然,银行有权要求盗窃者赔偿,也可以通过证明储户有过错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
【案件启示】银行挂失审核及告知义务履行注意事项 (一)银行挂失审核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为保障客户账户存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挂失业务是储蓄机构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客户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账户信息的前提下,及时止付该账户的处理手续。同时,挂失业务也是一项风险极高的特殊业务,该案反映,挂失处理不当,极易给储蓄机构和个人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及损失。因此,储蓄柜员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除了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外,还应格外注意核对以下内容,以降低业务风险。
1、注意审核身份证明
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时一定要核对证件的真伪,鉴别实名证件的真伪,一要采取仪器与视读相结合的方式;二要核对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挂失人是同一人,不能张冠李戴,如果是代理人还要核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要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只有这些内容确定无误并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后,才能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2、注意审核账户信息。核对账户信息是处理挂失业务的重要前提。核对账户信息,包括核对账户的账号、户名、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储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项目是否与挂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相一致;还要核对客户填写在挂失申请书上的内容是否有涂改、漏填的项目,应请客户填写齐全,只有项目齐全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3、注意审核客户签名。核对客户签名是挂失业务的重中之重,也是挂失业务事后纠纷的问题集中点,严禁网点人员代为签名。核对客户签名一要核对签名是否与账户姓名一致,不一致时,不能为客户挂失;二要核对签名是否存在涂改,存在涂改时,一定要让客户重新填写,同时签名应能识别;三要核对后续处理时的签名是否与挂失时的签名一致,发现不符时要作为异常情况上报处理。
4、注意审核其他材料。挂失后续处理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还需要审核本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挂失后续处理的委托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或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办人应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储蓄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挂失和支取手续的,还要审核财产继承证明、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等材料的有效性并审查其与挂失申请书及继承人和代理人实名证件、取款凭证等内容的一致性,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业务。
(二)告知义务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的告知义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很难全面类别化,告知义务作为附随义务重要内容,它依据诚信原则而来,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非独立的义务,当事人不得诉请履行,它与给付义务存在较大区别。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原则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对于法定告知等附随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业银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行为应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上看,商业银行与客户因交易安全问题导致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被归入合同附随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附随义务发生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在一定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的告知义务既是操作风险,也是敞口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必须从多维度防范告知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推广有效告知形式,妥善保存维权证据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并重视告知义务作为法律行为的后果,严肃告知形式,充实告知内容,完备告知手续,妥善保管告知文件、资料。重要事项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客户签署。商业银行对涉及客户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章程等不应单方面进行修改,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亦应进行必要的通知。对于有关告知内容确实需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挂号、特快专递、电报等方式,并注意标注通知内容。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明确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当注意公告的醒目性、持续性,并保留有效证明材料。审慎选用以网站宣传资料方式对特定客户告知,防止未尽告知义务产生的违约等法律风险。对于推行有效告知义务产生的必要费用,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承担,并注意有关收费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2、消除不当告知现象,依法处理客户投诉 诸多商业银行被诉案件表明,不当履行告知义务往往成为诉讼焦点,客户投诉转化为诉讼形式,与不当告知行为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因此,商业银行既要防止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也要防止不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法律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创新业务同时,应当梳理并明确需要向客户告知事项、形式、程序等,建立健全告知义务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广泛开展与告知义务有关的培训,规范告知行为,揭示告知法律风险。对于客户经理或者临柜人员不当履行告知义务,引发客户投诉行为的,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查找原因,明确是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客户投诉风险,努力消除投诉演化为诉讼可能。
3、杜绝违法告知行为,维护商业银行信誉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根本保证,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争揽业务或产品营销,必将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和信誉。杜绝以告知高息形式吸收资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夸大产品安全功能,严防违规承诺高收入、低风险或零风险方式误导客户;以审慎原则对涉及客户权利的有关请求作出承诺,必要时有关承诺行为应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审查。依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推介理财产品时,如无法在宣传材料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方式,则不得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不得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金融监管部门则应严肃执法,做到违法必究,依法维护客户权益和正常金融秩序。
4、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推行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法律规范之中,也体现在诸多金融法规之中,商业银行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防范各阶段合同告知义务风险的根本所在。商业银行履行告知义务,涉及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风险,在商业银行各个业务领域尤其是创新业务,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不仅是防范合同附随义务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防范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需要。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管理纳入风险管理框架之中,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合同风险识别、合同风险评估和量化、合同风险管理和缓释、合同风险监控以及风险报告等制度,以合同制度建设,促进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进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十二、银行员工持国外伪造银行卡利用POS机非法套现
2009年的6月份,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对中小商户进行风险排查。在排查中银行发现,北京奥风永顺商贸中心交易存在异常。2009年2月20日该商贸中心安装POS机后长期没有交易,但6月初突然发生大量外卡交易,而交易失败率高达87%。2009年6月25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将此事报告给银行卡国际组织。该组织确认,该银行发现的系假卡交易。随后,该银行报案。案情随之浮出水面:皮包公司申请POS机之后持国外伪造银行卡大肆刷卡套现。在该银行卡部职员吉某的“指导”和“内应”下,徐某盗刷银行卡取现共计54万余元。
【案件概述】银行员工违规申请POS机从事非法套现
吉某是广发银行北京分行银行卡部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审批商户申请POS机及核查POS机使用情况等。
2008年底,吉某的朋友徐某找到吉某,她告诉吉某,自己想弄个POS机,刷卡套现从中获利。如果吉某答应帮忙,她愿意给吉某10%的提成。吉某找到表弟殷某商量此事,在吉某的指使下,殷某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了北京奥风永顺商贸中心等3家公司,开设账户并申请POS机。徐某有弄到国外银行假卡的渠道,但是没有POS机,所谓的“渠道”是新加坡专门伪造银行卡的犯罪组织。徐某说,60%套现来的钱要返给新加坡。
让吉某没想到的是,2009年的6月份,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会对中小商户进行风险排查。该银行发现,2009年2月20日北京奥风永顺商贸中心安装POS机后长期没有交易,但6月初突然发生大量外卡交易,而交易失败率高达87%。据统计,该商贸中心交易共涉及到外卡104张,交易272笔。其中成功交易外卡19张,交易35笔,涉及金额54万余元。发卡银行所在国家包括美国、斯里兰卡、英国、日本、丹麦、瑞典和巴西等。而这些交易与该商贸中心的经营状况不符。另外,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发现,该商贸中心长期关门,根本没有经营迹象,办公室的门上还贴着拖欠房租的催收函。
2009年6月25日,广发银行将此事报告给银行卡国际组织。该组织确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发现的系假卡交易。随后,广发银行报案。2009年9月14日,觉得肯定躲不过去的吉某投案。同日,殷某和徐某也被抓获。最终,通州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名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吉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9万元;殷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
【案件分析】银行发POS机把关不严致非法套现乱象丛生 POS(Point of 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POS机与广告易货交易平台的结算系统相联,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使用POS机结算对于商户和银行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于商户来说可以扩大销售额,实现入账,消除运送现钞的风险;银行能有效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减少现金业务量,节约人力成本。但同时,POS业务对于银行来说也存在不少风险。
吉某是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老员工。2004年入职上班、长期在银行卡部负责审批业务的吉某,对POS机及银行卡使用极为了解。理论上说,银行工作人员应该上门调查每家申请安装POS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实践中银行把关是很松的,因为“工作确实太忙了”。而后来据吉某交代,在银行申请POS机确实容易,因为银行没有精力去核实哪些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只要手续齐全,就能批下来。不法份子申请POS机后,就会多开几家公司,不用实际经营。别人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话可以收1%到2%的手续费,或者把POS机卖了或者租出去,都能挣到钱。
其实,非法使用POS机套现对于国内银行不但没有损失,反而照样有利润。只要刷卡了,哪怕是伪卡,银行都会从中收取手续费。因此从银行利益上说,银行是鼓励刷卡的,一般来说手续费是0.5%到3%,刷得越多利润自然越大。如果这种现象被银行发现的话,按照规定,被发现的钱款将被冻结。但在没有境外银行要求退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伪卡的情况下,银行很快就会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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