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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风险案例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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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理财客户经理腾挪术上演“庞氏骗局”

洪女士在银行大厅购买了理财产品,在盖有银行公章的文件上签字画押,一切都和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一样。但是,资金却并没有进入银行,而是进了客户经理的腰包。让她更难以接受的是,挪用她资金的客户经理夏某与其已相识多年。这位客户经理大展旁氏骗局手段,将洪女士的资金用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与洪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客户有多名,被挪用的资金总量多达数千万元。正是由于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客户经理才露出蛛丝马迹。目前洪女士已与夏某所在的某股份制银行某支行协商还款问题。

【事件概述】理财产品资金未进银行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洪女士到该支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夏某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这项产品是为贵宾客户提供各类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由本外币存款,本外币理财、股票、基金、国债、信托、保险、委托贷款等产品组成,收益高于传统存款产品。50万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外币为起点。预期综合理财年收益为7%。在此情况下,洪女士加大了投资金额。根据洪女士的数份合同记录显示,从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8月29日,分12份陆续购进此类理财产品共2400万元。由于有之前的“良好”投资记录,洪女士并未发现异常。直到2012年9月5日晚11时,洪女士接到支行行长电话通知,理财资金被挪用,公章是假的,资金没进入银行系统。

此事事发起因是温州某地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当时上述银行支行领导得知夏某也有参与这家企业的融资,立马感到情况不妙。夏某交代自己挪用了4名客户的资金,其中包括了洪女士的2400万。和洪女士一样,其他三名客户基本都与该银行有业务往来,并且都是夏某的熟人。

让洪女士一直未察觉的另一原因在于之前的投资都能按约结账。这在于夏某的旁氏骗局手段。事发后,洪女士夫妻才发觉,此前买理财产品的收益与本金的返还均是来自银行其他客户账户。转出去也是转到其他的客户账号。比如,2010年11月12日,洪女士的账户被转给黄某某账户100万。2011年11月12日,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夏某在叶某某的账号下分两次转账给洪女士账户100万本金和7%的“委托理财”收益7万。2011年4月20日,夏某从洪女士账户汇给黄某某账户200万,2012年4月20日,叶某某账户转入200万,用以填补之前转走账户的资金。

夏某如此随心所欲,是基于双方10年来建立的信任关系,洪女士又不熟悉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每次都是将银行网银插在客户经理的电脑上,任其自行操作划款。由于理财本金和利息都按时到账,这些客户都未发现异常。直到夏某放高利贷的企业出事,所有问题才得以暴露。

【事件分析】银行存在诸多操作风险隐患

此事件中,银行方面存在多处明显的操作风险和监管漏洞,具体如下: 1、银行的操作合规风险控制力明显不足

洪女士当时并未发觉这是银行客户经理私底下的操控。因为每次签订理财合同,都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在客户经理夏某的办公室里签订合同,并由夏某亲自拿到“楼上”盖好公章交予洪女士。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前,客户本人必须在该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存入相应的资金。洪女士这份2012年3月31日签署的理财合同上,不仅有客户和银行客户经理的签字,还盖有“某银行零售业务部”的公章。

银行员工行为涉嫌犯罪,这是银行和员工之间的事情。但在客户方而言,认定对方是银行的员工才那么放心的进行理财业务往来。何况,合同也是在银行营业场所签订。如果公章是假,银行本身应该也存在风控问题和监管失职。如果公章是真的,那么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而且银行也要依法负责相应的责任。

夏某通过在银行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却通过非法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违法从事高利贷。而客户却得到了银行的一切正规办理手续和公章印记。这些都反应了银行存在严重的合规风险和柜台操作风险。银行方面明显缺少合规操作理念和制度的完善。

2、夏某非法集资嫌疑明显,银行监管失职

夏某控制的几个银行账户资金来往异常,非法集资嫌疑很大。主要表现在:首先,夏某控制的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很频繁,短期内累计的交易金额异常巨大,资金性质不明;其次,夏某控制的账户涉众性很强,与多个不同户名的他人账户间资金往来非常频繁,资金不仅在几十个不同户名账户中腾挪转移,而且部分账户呈现按月向他人账户支付固定金额资金的有规律交易。上述交易行为很明显存在利用本人账户或控制账户对他人资金进行归集或过渡的问题,按月支付固定金额资金极有可能是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的资金利息或回报。而银行却一直未对这种不正常的转账行为做出调查,明显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且监管失职。

【银行支招】应切实规避银行职员非法集资和违规操作

1、健全打击非法集资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非法集资打击成效

银行要加强与银监、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非法集资活动新苗头、新手段、新方式,及时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银行资金或银行账户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或线索立即组织查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做好预警和控制,防止非法集资事态演变升级,使银行员工无法参加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2、建立健全员工不良行为监测和排查工作管理制度

一是依靠科技支持,加大内部审计和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员工交易行为管理,动态监测员工账户使用和变动情况,及时查证异常、可疑或非正当交易的原因。二是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的动态管理,建立社区家庭走访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各方面情况对员工进行不良行为排查,增强非法集资案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力度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和欺骗性,普通百姓由于缺乏金融投资理财常识或迷信职员背后的银行背景,容易在贪念支配下,盲目轻信参与到非法集资当中。正如本案中的受害者洪女士认为,夏某的所作所为,都是在农行完成的,而且理财产品是在银行买的还盖有银行的业务公章,却没有怀疑买理财产品的收益与本金的返还均是来自银行其他客户账户,转出去也是转到其他的客户账号。假如受骗者当中有任何一个人拿着单子,到银行问一下,这件事早就结了。也正因为如此,银行业必须要大力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产品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强化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非法集资和对金融理财产品的认知,利用银行的风险控制来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4、完善操作风险内控体系。再造柜面交易操作风险控制流程,完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系统,实现全程均衡管理。建立严密分级授权体系、机构和岗位操作风险评价机制,对不同业务进行不同层次的业务授权,确保内控涵盖内部治理和经营活动的各个层级和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制度梳理工作,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要加强创新业务和产品的风险管理,配套制定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评估和防范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

5、加快应用信息技术防范柜面操作风险。建立先进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提升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事前不相容岗位制约、实时交易控制、实时业务监测、深度数据分析、风险定位与风险度评估等的自动化处理,有效提高操作风险事后监督效能。提高柜面操作风险的技防水平,配备必要结算器具,推行电子印鉴、支付密码等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银行理财业务频现亏损 风险不容小觑 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遭遇井喷式爆发,伴随着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额大幅增长的是,投资者接二连三的投诉和理财产品的大面积亏损,风险提示形同虚设等现象的频频曝光,使银行置于巨大的声誉风险之中。兴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结果亏了个大窟窿。有湖南的客户王先生听信兴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介绍”,花23万元购买的一款名为“东风5号”的银行代销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没想到非但没有获得银行标榜的25%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反而在短短9个月时间内亏损了8万元,亏损幅度将近35%。由于投资者王先生质疑兴业银行这款产品存在多项违规问题,遂于2012年8月向银监会申请行政诉讼。

【案件概述】投资者投诉银行理财产品多项违规

湖南投资者王先生于2011年10月在兴业银行花23万元购买的一款名为“东风5号”的银行代销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没想到非但没有获得银行标榜的25%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反而在短短9个月时间内亏损了8万元,亏损幅度将近35%。由于质疑兴业银行这款产品存在多项违规问题,王先生于2012年8月向银监会申请行政诉讼。

王先生向银监会反映的兴业银行理财产品违规问题具体包括“产品销售时,银行未按规定做风险评估”、“产品宣传彩页有夸大误导成分”、“产品信息披露弱化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产品运作期间变更投资范围不符合要求”等四项。

对此,湖南省银监局回复:关于“产品销售时,银行未按规定做风险评估”,兴业银行的做法不完全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要求;关于“产品信息披露弱化了投资者知情权”,兴业银行就该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与客户进行了另行约定,但未就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完善。此外,湖南银监局还指出,兴业银行在产品运作期间,增加债券等投资品种、变更投资范围的做法不完全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要求。湖南银监局表示已加强对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理财业务的监管,并根据银监会统一部署,对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进行风险提示、现场走访督导、理财业务暗访等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兴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和销售文本进行合规性自查并进行整改。

图表2:银监会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文件 颁布时间 2011-10-9 2011-9-30 2011-1-13 2010-8-12 2009-7-6 2008-4-3 2007-5-10 2006-6-21 2006-6-13 2006-5-28 2005-9-29 2005-9-24 法规名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 【案件分析】银行理财产品问题多、监管难

案例中王先生只是众多投诉案件的一个缩影,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井喷,由于银行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投诉事件也不断攀升。投诉者通常会先和银行协商,无果后会通过银监会、媒体和法律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此类诉讼案最集中的诉讼点在于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不规范,即银行欺导销售,包括开放式基金、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账户黄金和外汇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理财流程问题。

针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银监会于2011年10月9日正式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办法》还要求,商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始于2003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眼在国内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在这八年中,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理财观念的日益增强,银行理财业务渐渐成为银行业务中愈发重要的一环。然而,八年的发展,得到的并非都是鲜花和掌声,银行理财也未能逃脱破茧成蝶前的阵痛宿命,众多银行理财产品大幅亏损、风险提示形同虚设等现象屡屡曝光,使银行置于巨大的声誉风险中。

一、负收益频现。银行理财最受投资者诟病的“罪责”之一就是业绩不佳。2011年共有8333款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收益率为2.73%,不及一年期存款利率高,负收益有9款产品,零收益有18款,111款产品没能跑过同期利率,更别说高企的CPI。尤其是招行的“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从年初到年尾不断受到指责,该款产品因为到期收益率为19%的负收益,在2011年度垫底。

二、产品说明雾里看花。在各家银行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书面前,投资者往往面临无法选择的窘境,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产品说明书晦涩难懂。说明书中充斥的大量“专业术语”使普通投资者只能咨询工作人员或者看宣传资料。然而工作人员和宣传材料大多避实就虚,重点突出产品优势,从而误导投资者。

三、预期收益扑朔迷离。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几乎都打出“预期收益率”来大肆宣传,但产品说明书中“预期收益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则了无踪影,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计算方面不透明。2008年银监会特别强调,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因此目前许多银行在操作上不合规。

四、信息披露隔帘观影。目前银行理财的基本信息披露远不及基金,无论是净值计算、申购和赎回日期、投资组合等方面都远远落后。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设计瑕疵,资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资金运用方向上没有监管条文,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要求,只能靠银行系统内部风险监管。

五、风险警示形同虚设。应该说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均对可能面临的风险作了比较详细的揭示,然而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多数银行工作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没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甚至刻意淡化投资风险,对于产品风险、投资者利益保障等问题只字不提,部分宣传资料只在不显眼的地方写上一句“投资有风险”而已,这直接造成日后纠纷对银行声誉的负面影响。

六、推脱责任。许多银行投诉处理能力差,危机公关能力弱,面对投资者追问时一味辩解和推脱,使局面不断恶化。

【银行建议】理财经理是控制理财产品风险的关键

为降低理财业务的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从银行管理的宏观层面上说,首先要构建全面、透明、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严格履行产品运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次,按照银监会规定对产品宣传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加大员工培训和监督力度,禁止公开劝诱的宣传方式。再者,提高产品风险控制能力。2010年发行的产品中,仅有29家银行旗下共计559款理财产品设置了风险控制措施,除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外,其余银行具备风险控制措施的产品数量均在30款以内,且多数仅寥寥数款,与全年发行的万余款产品总数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的设置上亟待改进。

从业务开展的微观层面上说,无疑理财经理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岗位。理财产品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这种不确定性是带来投诉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无法消除不确定,但如果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多下功夫,投诉是能够避免的。

1、熟练掌握产品,充分揭示。理财经理无法熟练掌握市场但可以熟练掌握产品。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很多,有银行的,也有券商、信托、保险公司等第三方的,有些产品很复杂。许多理财经理销售时没掌握好产品,客户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或对销售人员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一旦产品实际情况与客户理解的不一样,就会引起投诉。比如理财经理看了0%-22%的预期收益,就想当然的跟客户解释“怎么也能达到5%”,市场无情,产品到期时理财经理备受煎熬。这都是因为对产品的理解不深造成的。了解产品还要及时发现产品的投诉点,并揭示给客户。每一种产品都有销售的话术,同样每一种产品都有引起投诉的投诉点,这些投诉点在与客户交流时,一定要讲到,并且要讲透彻。举例来说,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推出早期,不能提前支取和到期后几个工作日到账是客户经常投诉的问题,需要理财经理销售时把这几个投诉点进行重点描述。

2、从客户利益出发推荐产品。对多数理财经理而言,销售指标是第一位,服务是第二位,这种工作职能与理财的精神相违悖,有时甚至会侵害客户利益。从客户利益出发,还包括对客户有一定了解,例如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收入水平、年龄及家庭情况等,要把适当的产品买给适当的客户。理财经理与客户初次相见时,要多沟通,大致了解一下客户情况,还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力争记住客户的情况。

3、售后服务。其实很多投诉中银行并没有法律责任,只是银行服务不到位而招致客户埋怨,有些理财经理不敢卖风险较大的产品,担心客户会受到损失,其实只要当时交易的决心是客户下的,然后理财经理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下提示和沟通,客户投诉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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