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但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63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除满足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1条的要求外,计算所需燃油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2)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
(3)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复飞; (4)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5)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b)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第121.62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6小时。
第121.675条 起始进近高度
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往无线电导航设施作起始进近时,任何人不得将飞机下降到按照该设施制定的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始进近最低高度之下,直至到达该设施的上空。
【121.173→121.189和121.197主要涉及起飞限制、着陆限制】
64、举例写一份公司常用航路的FPL。 65、如何选择备降机场?
66、简述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与放行航班的关系。 67、航班在空中改航,签派员应该如何操作?
68、签派向管制部门递交FPL和机组准备飞行前资料有何规定?
FPL的拍发时间:在航空器预计撤轮档时间前45分钟拍发,但不得早于6小时。
69、公司对加油机场和技术经停机场有何规定?
70、公司主要有哪些与机组在航线上联系的通信方法?它们的有效距离是多少? VHF 、HF、Hong Kong Dragon电话转接
71、什么叫ACARS?ACARS在与机组航线上联系的作用。
ACARS飞机寻址报告系统Aircraft Communication Addressing and Reporting System
72、公司是怎样对航班进行全程监控飞行跟踪的?用什么设备确保签派员能够随时联系机组?
73、标准仪表进场图的阅读。 74、过渡航路和程序知识。
(JEPPESEN航图)过渡:用于说明从一个飞行阶段或飞行条件转变到另一个飞行阶段或飞行条件的通用术语。如,从航路飞行过渡到进近,或者从仪表飞行过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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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视飞行。 SID STAR
75、仪表进近图图例的阅读。
76、举例说明精密进近程序和非精密进近程序分别包括哪些? 精密进近程序:ILS
非精密进近程序:VOR/DME NDB/DME ILS GP不工作。
77、什么叫二类仪表着陆系统?举例说明标准的一类、二类仪表着陆系统的着陆标准。
Ⅰ类精密进近:决断高在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以上。 Ⅱ类精密进近:决断高在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 RVR550米以下但不低于350米。
78、识别仪表进近图的目视盘旋标准。
79、对于不同机型、不同机场、不同着陆条件识别着陆的标准。
80、机组进场通讯要求和通讯的备份手段。
81、根据规章的要求,哪些文件需要进行保存?保存的期限是多少? (a)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或者放行单; (3)飞行计划。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82、签派放行单有哪些内容?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 最低燃油量。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83、何时宣布紧急状态?宣布紧急状态有什么方式? 第121.556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紧急情况 (a)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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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b)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c)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签派中心。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84、获悉飞机遭到劫持签派员该如何处理? 飞行签派手册 MF2911-2
由于福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飞行签派室应常备台湾地区有关航行资料,便于需要时使用。飞机在空中遇到劫持时,飞行签派员应按下述原则处置。
1.1 获悉公司所属飞机遭劫持后,首先应立即向公司值班经理、运行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作简报。
1.2 设法与机长取得联络,了解并记录飞机被劫发生的时间、地点、剩余油量及可飞时间、劫机目的及人数、机长意图,对发生被劫的航班号、机型/机号、机长及机组名单、旅客名单及人数等应一并予以记录。按规定格式编写简报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总调度室报告。
1.3 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指示,利用公司频道或请求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将继续飞行、返航、就近机场备降或其他处置措施通知机长,并通报有关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1.4 获悉飞行中的飞机被劫往台湾时,签派员应沉着、冷静、果断地处置,除按正常程序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外,还应报告华东管理局调度室,中南管理局调度室,通知公司保卫部,由其报告厦门市政府值班室。 1.5 飞机在台湾着陆前
1.5.1 联系台湾民航中央控制中心(与台湾有关方面联络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地址见《应急反应手册》):
a) 把飞机被劫情况、飞机型号、注册号、机组及旅客情况、预计到达时间通报对方;
b) 要求对方全力保证飞机安全着陆;
c) 询问允许飞机着陆的机场(、桃园机场或其他机场)及机场天气情况与特别管制要求。
1.5.2 联系华航亚洲签派中心
a) 请华航作为厦航的代理,一切听从机长的安排; b) 向其提供机组、旅客名单,用传真发出。
1.5.3 将甚高频电台调至台湾区域管制中心的频率(126.7兆赫),守听并记录被劫飞机与台北区调的通讯联络,掌握飞行情况。 1.6 飞机在台湾着陆后
1.6.1 联系台湾民航中央控制中心 a) 了解飞机着陆情况和时间;
b) 了解飞机上旅客情况及地面保障工作情况。
1.6.2 在可能的情况下,联系台湾航空警察局勤务中心,详细了解歹徒情况。 1.6.3 联系华航亚洲签派中心,将我方申请的回程航路通报对方,并由其转告机长。 正常航路为:台湾任何机场起飞后沿A1航路飞往香港,至ELATO转向飞往汕头至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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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联系广州区调,让其将回程航路告知香港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请对方提供必要协助。
1.7 从台湾起飞后
1.7.1 联系台湾民航中央控制中心,了解飞机起飞时间。 1.7.2 飞机起飞后,对飞机飞行实施监控,提供飞行机组所需的天气及其它航行资料。
1.7.3 飞机在厦门或大陆其他机场着陆后,告知台湾民航中央控制中心、华航亚洲签派中心。
1.8 如果公司飞机被劫往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机场,参照以上程序处置。
85、获悉飞机上有炸弹或爆炸物签派员该如何处理?飞行签派手册 MF2911-2 获悉飞机上有爆炸物或不明危险品,飞行签派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置: 11.1 立即报告公司值班经理、运行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并通知飞行、机务、保卫及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当局做好处置准备,并与机场当局商定飞机停放地带。 11.2 飞机在地面时,暂停放行飞机,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将飞机拖至机场当局指定的安全地带。 11.3 飞机在飞行中,协助机长选择最近合适机场着陆。 11.4 当机长决定迫降时,飞行签派员应按规定的迫降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86、航空器失事或失踪签派员该如何处理? →MF0507-1航空器失事处置预案
87、何时宣布最低燃油量?签派员该如何处理?
1 最低油量是指考虑到规定的燃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飞行高度上飞行30分钟油量。
2 当出现最低燃油量的状况时,机长应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宣布最低油量,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运行控制中心报告剩余可用燃油量和剩余可用燃油能够维持的飞行时间。
3 宣布了最低油量后,机长应继续按空中交通管制同意的航路飞行。
4 飞行签派员接到最低油量的通告后,应监控该飞机运行进程直至安全着陆。 5 飞行组返回主运营基地后,应依据本手册“机长报告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运行副总经理提交机长报告书。
厦航机队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保持飞行30分钟的油量 →MF0408-2最低油量宣布
88、遇到紧急状态该如何汇报?
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国际民航组织(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已确定了从2000年2月24日0700UTC时间起,在北太平洋航路空域从FL290至FL41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实施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运行。 澳大利亚空域(AUSTRALIAN),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RVSM程序。 南中国海2002年2月21日实行RVSM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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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空域(EURO)于2002年1月24日实施RVSM程序。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和中东地区也将在2003年和2004年以后相继实施RVSM运行。
【CCAR-91附件D】 1 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是指在飞行高度8700米(29000 英尺)和飞行高度12300米(41000英尺)之间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RVSM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的运营人。 2 RVSM运行管理 2.1 航空器设备要求:
a) 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 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1) 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 米(65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2) 如果航空器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 米 (130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c) 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
1) 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 米(300 英尺); 2)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 米(200 英尺); d) 至少一部具有高度报告能力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SSR)。如果只安装了一部,它必须具有转换到任意一个高度测量系统的能力。 2.2 人员资格要求:
公司飞行人员、机务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等运行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并合格与RVSM运行。
2.3 飞行运行要求
2.3.1 在RVSM区域只能进行仪表飞行计划飞行。 2.3.2 确认所运行的飞机已经获得RVSM运行许可。
2.3.3 在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飞行计划中应注明飞机和公司已经获得RVSM运行的批准。应在FPL的第10栏(设备)标注字母“W”以表明公司和所运行的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许可。
2.3.4 机组应获取航路气象条件的报告和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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