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经济薄弱地区按基本保障水平予以适当补助。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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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串,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研究,落实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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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及人口计生委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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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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