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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0〕37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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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7 O%。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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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增设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补贴(简称基层卫技补贴,下同)。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基层卫技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从事上门服务的全科服务团队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和基层卫技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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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可由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侥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卫生监督一线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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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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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 O%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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