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江
苏人社发〔2010〕376号
苏苏省省财卫政生厅 厅 文件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备案审核同意,现将《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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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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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意见
江苏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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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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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津贴补贴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核定的编制、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单位要给予适当倾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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