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市防指负责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级、大型企业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3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服务支队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县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新闻审查
凡池州日报社、池州广播电台、池州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由市防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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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审核。其它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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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臵措施。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4 重大险情:指贯穿堤防漏洞、堤身管涌、贯穿性横缝、深层滑坡、逼近堤脚的崩岸等可能造成溃坝、决口、建筑物垮塌的险情。
8.1.5 较大险情:指渗水、孔洞、管涌、纵向裂缝、小范围浅层滑坡等,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介于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之间的险情。
8.1.6 一般险情:指堤防散浸、不连续裂缝、浪坎、闸门渗水等经临时处理后可消除的险情。
8.1.7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8.1.8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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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
8.1.10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
8.1.11 城市(县城)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2 城市(县城)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3 城市(县城)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4 城市(县城)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 城市(县城)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2 预案链接资料
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市政府批准的《池州市城市防洪预案》、市防指批准的《池州市中型及重要小(一)水库控制运用办法》、《池州市抗旱预案》、县区防指批准的沿江圩口防洪预案,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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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县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值班室电话:0566-2819070。 9.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臵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9.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臵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消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臵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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