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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气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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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D28-XX变(建)

220kVXX变电站工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批准: 审核:

编写:

XX电气有限公司

220kVXX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2010年02月25日

1 目的

为实现本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加大执行工程施工规范的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使工程顺利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 范围

本部分条文适用于220kVXX变电站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电力工程部分 )》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4 强制性条文实施条款 4.1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

4.1.1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 动作正确可靠。

2)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3)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4) 接地良好。

4.2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 4.2.1 4.2.2

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

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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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

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1) 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2)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3)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4)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

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5)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

位置正确。

6) 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

动试验正确。

4.3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

4.3.1

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4.4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4.4.1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4.4.2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 0.25m。

4.4.3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4.4.4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4.4.5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4.4.6

阻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严密,孔洞应封堵;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

料。

4.5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

2

4.5.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

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

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电除尘器的构架。

8)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9)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0)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1)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4.5.2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

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

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4.5.3 4.5.4 4.5.5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

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4.5.6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

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4.5.7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

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4.5.8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

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3

4.5.9 地。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

4.5.10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4.5.11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

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4.5.12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2) 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 3)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 处

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 筒体

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 当小

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

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8) 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

地装置。

4.5.13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4.5.14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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