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车辆非正常性维修(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养造成机件损坏等情况需进行修理的)驾驶员必须向车队作出书面说明,经调查核实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修理,并根据车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保养工作分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例行检查)和每周维护。
日常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保的做法,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日常维护分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种情况。 (一)、出车前维护保养的内容:
1、检查冷却水、燃油、机油是否符合规定数量,视需要添加; 2、检查转向机,制动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检查和紧固轮胎、半轴、传动轴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检查灯光信号、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状况; 6、检查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二)、行车中维护的内容:
1、注意观察各仪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气压表、机油压力表和水温表,以及查听汽车各部位有无异响。
2、注意检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并检查轮毂、制动鼓的温度和轮胎气压。剔除嵌入轮胎的石子及其他杂物。
(三)、收车后维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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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车内外卫生,保持车容整洁;
2、检查转向,传动部件,制动系统等各部连接紧固情况;检查紧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 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面石子杂物;
4、 检查风扇皮带及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5、 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6、 清洁、检查蓄电池电液平面高度,以及调整油、电路。 7、做好全车必要的紧固和润滑工作,排除行驶中所发现的问题。 8、驾驶员应善于发现和及时排除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对于解决不了的技术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修。送修按规定程序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
第四十二条 每周保养由主要驾驶员负责完成,目的是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减少磨损,保证机件的正常运转。以紧固和润滑为中心。
主要内容:
1、清洗全车;2、全车油嘴注油,油嘴缺失或注不进油及时处理;3、吹扫空滤芯,储存筒、油水分离器排水;4、检查冷却水、燃油、机油是否合乎规定数量,视需要添加;5、清洗、紧固外露螺栓、螺帽;6、清洗、紧固电瓶及电柱,检查电解液高度;7、检查各部漏油、漏水、漏气情况,必要时处理;8、检查各仪表、灯光是否正常,必要时处理或更换;9、检查各皮带松紧度,必要时调整;10、检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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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球头、各连接部位是否松旷,必要时调整或更换;11、清洗全车通气孔;12、检查各轮胎气压;13、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三条 所有车辆的二级维护必须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护,并取得相应的二级维护合格证,凡未按要求取得二级维护合格证或脱保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一概不予报销。
第七章 车辆报废更新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出租车辆到报废期,驾驶员必须提前二周到车队填车辆报废更新申请表,并确定购置新车的车型和车辆颜色,报交政务中心运管处审批公示。
第四十五条 凡车辆公示后按程序先报废旧车,然后购新车,不得擅自在公示期间或车辆没有报废情况下购新车,否则管理部门将按黑头车查处。
第四十六条 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合同)办理行驶证和营运证更新,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为了使本办法落到实处,建立如下考核机制。 (一)、每年年底公司将对所有车辆的油耗、修理费、保养情况进行分析评比,对保养好,油耗、修理费用低的进行奖励,对保养差,油耗、修理费用高的进行考核,并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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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无证驾驶人员和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使用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扣款;对无证或擅自驾驶车辆的肇事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解聘或处以500-2000元扣款,所有损失由肇事人员承担。
(三)、未实行派车制度或驾驶员不按要求进行日常、周维护保养、(以记录为准),发现一次,扣第一责任人和驾驶员各100元。
(四)、车辆使用部门不按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每项隐患考核车辆使用部门200元。
(五)、违反规定私自开车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地方过夜的,扣驾驶员200元,如发生车辆设备被盗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解聘或处以1000-2500元扣款,所有损失由肇事人员承担。
(六)、车辆不在指定地方停放,扣驾驶员 100元;
(七)、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上级政策的,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八)、因驾驶员维护保养不到位、车辆清洁不到位或人为操作失误,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材料费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扣驾驶员200-500元扣款。
(九)、在车辆年审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年审不合格的,扣责任人200元。
(十)、车辆所属部门如发生倒卖、盗窃轮胎、油料的,一经查实,扣第一责任人500元,盗窃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被盗物资价值3-5倍的扣款或解聘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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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扣款,补办证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二)、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由于观察周围情况不到位,造成物品损坏的,除赔偿损坏物品外,扣驾驶人员200元。
(十三)驾驶人员在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行车时未按照要求行驶或不服从管理,冒险行驶的,造成的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外,另扣驾驶人员200元。
(十四)对不服从公司调遣车辆、司机影响生产的部门处以2000元扣款,并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处以500元扣款。
(十五)车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标志牌、锁具等不齐全、无效或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检查发现要求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扣驾驶人员100元;拒绝整改的扣驾驶员500元,同时对责任部门处于500元扣款。
(十六)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按要求使用GPS系统或人为关闭GPS系统的,扣驾驶员200元并同时承担交通运输部门的处罚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枝花xx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与攀枝花xx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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