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在车队停车场内时,必须按定置管理要求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条 车辆移交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情况,办理移交清单( 附表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队安全员,否则一切责任由原车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危货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时间、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超载行驶和违规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 运输管理
(一)、从事运输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以 “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热情周到”为标准,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二)、驾驶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任何运输。
(三)、驾驶、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心尽职,随时检查载运的货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
(四)、驾驶人员要严肃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违章运行。
(五)、驾驶人员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服从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六)、车辆调度人员要熟悉运输货物的习性、随时了解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线路的路况、作业现场环境以及天气状况等,合理派车,科学调度,以确保行车安全。
29
(七)、驾驶人员在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行车时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保持车距、行驶中不得猛踩刹车、猛松离合器、猛加油,避免侧滑或因车速过快引发事故。
(八)、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按照《攀枝花xx公司危险物品车辆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轮胎管理
(一)、车队核定单车轮胎消耗指标,实现总量控制,对车辆轮胎的领入、使用、修补、报废和指标控制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发放、领用的新胎必须登记造册,注明其品牌,规格、型号、序列号及使用方向,以备交旧验查。
(三)、轮胎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原则,回交的旧胎必须是领用时的品牌,规格、型号。如不符合要求,发放部门有权拒绝发放新胎。
(四)、车辆应制定单车轮胎消耗定额指标,年终根据车辆行驶的里程数及行驶的道路状况进行评比,对超耗车辆应给予考核。
(五)、严禁盗卖或将轮胎送人,一经发现查实按新轮胎价值的二倍罚款,追回物资,并按公司防盗管理办法合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油料管理
(一)、严格控制车辆油料使用,每车视车型、车况核定百公里耗油量,单车油耗标准原则上由车队每年核定一次。
(二)、严格加强油料管理,实行定点加油,采取一车一卡制。驾驶员在出长途车前尽量将油加满,减少外加油现象。每次加完油后,驾驶员要核实好数据,在油卡上签字确认。
30
(三)车辆使用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车辆里程(公里数)、油耗进行记录,造册登记,司机签字对里程、用油量进行确认,对虚报、延报的,经核实后,对驾驶员扣奖200-500元 。
(四)、发现油料外流和对耗油量过高,确实存在问题的,查明原因后对驾驶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待岗、开除以及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驾驶员实行聘用制,经资格审查、理论和实际考核合格,查实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后择优录用。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等审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对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认真做好运行记录,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开“湊合车”“带病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公车私用。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31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所在单位应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证书、危险物品运输证等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情况、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解聘记录等。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要立即停车服从交警指挥;如无交警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需移动现场时,要设置标记),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车队负责人,并尽快将事故经过、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公司主管部门;若发生事故后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厂必须是信誉好、具有二级维修资质以上的维修站,车队对维修厂家的实力、资质、售后服务,价格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程序、价格比选的有关要求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并签订维修合同。公司所有的车辆维修和定期保养必须到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专业修理厂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后,由车辆使用部门车辆管理人员与驾驶员进行检查,确定故障部位和损坏程度,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附表四),并注明该车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和维修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领导、车辆分管领导、财务主管、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才能进厂修理,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
32
报车辆分管领导后,方可修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无《车辆维修申请单》进行修理的,其产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车辆送修后,驾驶员原则上必须全过程在修理厂,认真对照计划送修项目督促修理进度和监督修理质量,修理完毕后,驾驶员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试车合格后方准接车。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维修申请单》所报项目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维修项目。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时,驾驶员不得擅自做主进行维修,必须按照报修程序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外执行公务,发生机械故障需要立即修理或更换零配件的,驾驶员必须向车队报告,经车队负责人向车辆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到相对正规修理厂进行维修。返回公司后凭修理发票、更换配件明细单、用车人证明,经车队核实,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未按程序报修,驾驶员擅自送修、购件产生的费用概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与车队废旧物资管理人员检验认可并出具回收收据,回收统一保管。
第三十八条 车辆大、中修项目由车队每年初根据车辆行驶里程,车辆的年限和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做出计划,报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按计划安排修理。
33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危货运输制度汇编(7)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