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驾驶员交通安全职责
1、服从调度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坚持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人员的指挥,接受交管人员的检查。
3、熟练掌握所驾驶车辆性能,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4、不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
5、准时参加公司、站组织的安全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6、认真作好车辆的一日三检工作,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并作好记录。
7、负责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按规定路线行驶,确保无违章、无误点、不丢失。
8、认真执行公司“GPS”卫星监控系统下达的所有行车指令。 第十一条 押运员交通安全职责
1、随时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章作业。 2对“GPS”卫星监控系统下达的所有行车指令及注意事项及时提醒驾驶人员。
第十二条 GPS管理员交通安全职责
1、认真做好监控工作,发现车辆违章及时发送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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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保持信息畅通。
3、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和严重违章的车辆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4、做好监控记录,保证监控资料的完整有效。 5、监控到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交通安全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交通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对交通安全事故,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公司各级安全责任的追究,增强各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确保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类员工因工作失误或不到位,造成较大的责任性事故、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等的安全责任追究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责任追究的综合管理,负责提出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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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的处理意见、通报及经济处罚的实施等。
2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负责安全责任追究的行政处分意见、人力资源部处罚的实施等。
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按权限审核、批准安全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4其它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责任的确定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现场管理按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等执行。
2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组织调查单位拟定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确定事故责任,以此作为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单位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理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相应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督导职能部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职能部门不认真执行,由职能部门负责;职能部门已制定和建议制定的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措施弥补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研发的科技成果及新安装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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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不能投入生产、试验,强行实施的,则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6 制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或设计(设计更改)未经批准而施工的,施工者对由此产生的事故负责。
7 学徒工、实习生在见习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未指定师傅而在操作中发生的事故,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不听师傅指导而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的,由其本人负责;由于师傅错误指导而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责。
8 持上岗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的,由违章者负责;无上岗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的由本人负责;违章安排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9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10已发生违章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相关单位领导负责;已发生事故而善后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
11 因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执行单位负责。 12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或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和造成后果的,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13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能够解决而未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并已呈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14其它未尽安全责任的划分,由生产安全部提出,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公司安委会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
1本制度所追究的安全责任,包括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采购、供应、生产、设备检修及维修、销售、储运、服务、检化验、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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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经营决策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
2凡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或工作失误、贻误等,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其它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都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
3各级单位及员工,均应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4安全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4.1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的工作失误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则追究其直接责任。
4.2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的工作履职情况与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应追究其间接责任。在安全事故中间接责任分为操作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5追究的范围: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事件中负有直接、间接责任的单位、个人均应受到追究。
6追究的力度:对直接责任追究力度大于间接责任,程序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大于非程序性工作责任追究,对隐瞒不报、拖延推诿、工作不力及重复发生的应从重追究。
7追究的方式: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7.1经济处罚,由生产安全部按其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后果及社会影响等,依据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安全风险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2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后果及社会影响等,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按程序移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8 各类安全事故,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追究,执行以下规定: 8.1 轻微事故的安全责任追究,最高追究至安生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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