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科室和监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1、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2、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应当给予批准、登记、注册或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而不予批准、登记、注册的;
5、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登记、注册的,或批准文件、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7、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6、造成国家赔偿,应当追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经政府行政执法督察或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督察的案件; 3、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4、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四)监督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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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一)职能部门: 综合管理科
(二)职责分工:根据所长的指令对区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对本所内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三)稽查内容:
1、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2、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3、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4、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8、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稽查程序:
1、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五)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2、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六)稽查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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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七)稽查处理:
有下列情况的,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抄送其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2、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实体内容发生差错的; 3、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5、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6、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7、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的;
8、上级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所长及局领导批准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稽查意见的落实:
1、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科室,人员)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失职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全面实施,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干部职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1、不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者放任错误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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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5、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其他失职行为的。
(四)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或间接领导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共产党员有失职行为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其他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六)失职追究制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
十一、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卫生监督员培训
1、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制度。
2、培训内容: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以及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卫生监督员每年至少应接受1—2次培训,岗前、在职培训时间全年不得少于30学时。
4、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未参加岗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为卫生监督员。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5、卫生监督员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情况要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局备案。
二、卫生监督员考核
1、每年要进行一次。
2、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 3、考核方法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所考核小组考核,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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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为卫生监督员。
5、培训、考核结果存入卫生监督员档案,将其作为考评、奖惩、晋级、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十二、卫生监督员岗位交流制度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员综合执法水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制
定卫生监督员岗位交流制度。
一、全所卫生监督员均应熟悉和掌握各项卫生法律法规、执法监督程序、
卫生法律文书书写规范、办案程序。
二、卫生监督员在每个专业岗位一定期限后进行岗位交流轮换。 三、科长主任、学科带头人在一定期限后进行岗位交流轮换。 四、岗位交流前要组织一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优秀者科室优先聘用。 五、考试60分以下者待聘,经集中组织学习再次考试合格者定岗位。
(岗位交流轮换的期限和时间由卫生局和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十三、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人员的具体行为,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创建团结、勤奋、学习、创新的服务型单位,强化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工作理念,打造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道德规范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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