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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25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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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到开户银行缴费模式具体为:

(一)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

(四)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

执)。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

第三节 对账及记账

第三十二条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第三十三条 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12)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

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一节 基础信息维护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出示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

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 缴费信息维护

第三十七条 因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等原因形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维护、漏投补缴等,由参保单位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附件13),并提供维护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维护信息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从本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参保单位申报办理职工缴费信息维护,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维护,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复查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内容和缴费申报内容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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