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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25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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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

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

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

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

第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节 工资总额申报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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