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代理服务的行为和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准入,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关规则,准予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否则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条 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其它职责见宿政发〔2007〕54号、宿编〔2008〕3号文)。对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准入审核,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禁止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单位、个人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六条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统一收取,集中保管,专户储存,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退还。
第二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予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年度审验合格;
(四)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公示期满或没有被列入黑名单;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
(六)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七)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投标人凡在市、县(区)属重点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一律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
第三章 准入资格登记
第十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市招标投标市场参加交易活动,应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申请办理准入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申请准入资格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登记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专职交易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专职交易人员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二张; (六)企业管理人员及有关执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七)维护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统一印制的《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以下简称《准入资格证》)。
第十三条 《准入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IC卡),是投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真实信息的有效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将根据计算机网络建设情况,逐步推广使用IC卡。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参加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为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三)申请加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数据库,领取投标企业身份识别卡(IC卡),按规定查询和利用有关信息资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招标人提供规定标准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准入资格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其有效期为一年。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准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准入资格证》无效。投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禁止其准入期间,其《准入资格证》无效。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影响交易进行、损害交易对象权益、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包括: (一)在交易前,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采用伪造、变造、骗取、借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资格及相应证明文件;
(二)在交易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进行交易,或以向招标人、评标人及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或在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交易从而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以及其他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终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侵害招标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对交易标的进行违规转让、支解分包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