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风化,边坡用最大石块分排铺砌:填高12m,边坡1∶1.5 ~1∶0.75。 微风化,尺寸>40cm的石料,其边坡分排整齐:填高5m内,边坡1∶0.50;
填高5~10m,边坡1∶0.65; 填高>10m,边坡1∶1.0。
(6) 填方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 清除基底上积水、淤泥、杂物,并分层夯实。 ? 地面下填土厚小于0.5m时,应清除草皮及垃圾。
? 在稳定山坡上填方,当山坡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草皮;当坡度陡
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阶宽≥1m。
? 在水田、池塘上填方时,应将淤泥挖除或抛石挤淤处理后再填。
二、分项质量标准
2.1 土方开挖分项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见表1-1: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表1-1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1 2 3 1 2 项 目 标 高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边 坡 表面平整度 基底土性 20 柱基基坑基槽 -50 +200 -50 挖方场地平整 人工 机械 ±30 +300 -100 ±50 +500 -150 管沟 -50 +100 地(路)面基层 -50 — 检验方法 水准仪 经纬仪,用钢尺量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20 用2m靠尺或楔形塞尺检查 观察或土样分析 主控项目 设 计 要 求 20 50 20 一般项目 设 计 要 求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2.1.1主控项目
? 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
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排水沟、路面基层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 m2取1点,但不少于10点。用水准仪检查。
?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矩形平面从相交的中心线向外量两
个宽度和两个长度;圆形片面以圆心为中心取半径长度在圆弧上绕一圈;梯形平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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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边短边中心联线向外量;每边不能少与点。用经纬仪和钢尺测量。
? 边坡:按设计规定坡度每20m测1点,每边不少于2点;设计无规定时按
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一定要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用坡度尺检查。
2.1.2一般项目
? 表面平整度:每30~50 m2取1点,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基底土性:观察或土样分析结果基底土质必须与勘察报告、设计要求相符、
基底土严禁浸泡和扰动。
2.2 土方回填分项
土方回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见表1-2:
土方回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表1-2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项 目 柱基基坑基槽 场地平整 人工 机械 ±30 ±50 管沟 -50 地(路)面基层 -50 水 准 仪 按规定方法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1 2 1 2 3 标 高 分层压实系数 回填土量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表面平整度 -50 设 计 要 求 设 计 要 求 设 计 要 求 20 20 30 20 一般项目
2.2.1 一般项目
? 回填土料:在基底处理完成前对回填料进行一次性取样检查或鉴别,当回
填材料有变更时应再检查或鉴别,符合设计要求时才准予回填施工。
?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分层铺土厚度检查每10~20mm或100~200 m2设置一
处。回填料实测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粘性土控制在-4%~+2%范围内,每层填料均应抽样检查一次,由于气候因素使含水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再抽样检查。检查方法:回填基层上插小皮数杆或用铁针插入检查;含水量粘性土工地检验一般以手握成团,落地即散为适宜;砂性土可在工地用烘干法测定含水率。
? 表面平整度:抽验数量同挖方分项。检查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
查每30~50m2检查一点。
2.3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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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施工前补充的地质详勘报告。
(2) 地基验槽记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
单位签署的检验意见。
(3) 填方工程基底处理记录。
(4) 规划红线放测签证单或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和标高放线测量记录和复核
单。
(5) 地基处理设计变更单或技术核定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排水措施、周围环境检测记录等)。 (8) 回填土料取样检查或工地直观鉴别记录。 (9)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取值的根据或试验报告。 (10) 最优含水量选定根据或试验报告。 (11) 挖土或填土边坡坡度选定的依据。
(12) 每层填土分层压实系数测试报告的取样分布图。 (13) 施工过程排水监测记录。
(14) 土方开挖或填土工程质量检验单。
三、相关强制性条文链接规定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守“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7.1.7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3 6 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5 8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3 6 - 4 -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四、土石方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4.1作好场地周边临时排水系统,下大雨时暂停施工。
4.2挖土顺序应从上至下按规定边值、函层放坡开挖。对深度超过1.5m的土基坑(槽)边设立护栏。夜间施工时,应设红色标志灯。
4.3对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安全巡视,发现边坡有异常时立即停工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再继续施工。
4.4对需爆破施工的工地,应土石方爆破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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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土石方施工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每天开工前,应有专职人员先对现场进行检查后,方能进行施工。
五、土石方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原因及防治措施
5.1土石方边坡坡顶附近出现裂缝或边坡坍塌。
(1) 对高切坡工程必须严格按重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渝建发【2002】76号)、《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及勘察和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2) 对不同土层的开挖,必须按规定进行放坡。
(3) 对地表和地下水活跃地区,应有防、排、降水措施。 (4) 严格按设计文件规定,控制坡顶附加荷载和外力振影响。 5.2滑坡。
(1) 当岩石或土体层理倾向角与边坡坡向角一致并层理发达时,应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与设计单位衔接,采取抗滑结构措施方法。
(2) 岩石与粘性土质岩石互夹层可能引起滑坡时,应防止水浸入和外来振动,并分层开挖、分层支护。
(3) 对陡坡坡顶堆土或填方,增加坡体自重可能造成坡体失稳时,应采取相应的施工方案,减小坡体自重或合理安排挖填程序。
5.3 回填土沉陷或出现橡皮土。
(1) 夯填前及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分层夯实或填夯密度不够引起沉陷,应认真
按设计或规范规定要求组织分层夯实和检测密实度,并及时封闭,防止水浸入。
(2) 严格控制每层填土粒径和填土厚度,保证填夯密实度。
(3) 对含水量过大的腐植土、泥炭土、粘土、粉质土应控制含水量,或掺入一定土石料进行混合改造后再填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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