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司法监督等内容。除此之外,还需要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废除其中陈旧的规定,使其与《信息公开法》相协调。
2.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除了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纳入行政诉讼之外,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使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
3.提高市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我国目前市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社会组织化程度不够。现有的工、青、妇组织官方化,难以发出与官方不同的声音。因此,应当放松对成立社团组织的管制,真正实现结社自由,使社会各阶层都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公众信息公开的需要得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压力。
4.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选举制度,使得各级政府和官员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也没有有效的信息公开,政府诚信也就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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