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造“政绩工程”,结果形成沉重包袱,而继任者又不愿意为前任还债,结果造成大量的三角债;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有失公正,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不惜纵容违法活动,如制假售假等;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虚报政绩,进数字造假,诚信意识淡薄,而另一类地方官员,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故意缩小产值、收入,尽量少向国家纳税;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报、瞒报,害怕承担责任,相反为了骗取国家救济,又故意夸大灾害损失;暗想操作,决策远离科学,缺乏透明度、民主和公众参与;公共信息行政垄断,不向社会公布,遇到公共危机,不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故意对社会隐瞒,对其危害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政府任意干预经济,任意毁约严重;进行权力寻租,甚至买官卖官,腐败形势严峻等等。
对如何重建政府诚信,研究者纷纷提出各种建议,但是,我们认为,在众多的措施之中,信息公开是政府诚信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诚信的第一要义。
二、政府诚信与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right to know)前提条件,是公民了解政府的基础,只有公众对政府行为有了了解,才有可能产生对政府的信任。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
政府和公众的真正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真正信任也就无从建立。“在民主的社会,公众有知道和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要那样做的基本权利。保密是具有腐蚀性的,它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并且制约了民主的进程。它是建立在治理和被治理者之间互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它又使互不信任国家恶化。”
在任何社会里,都存在公共信息的获取、交流和传递问题,而信息分布的不均匀,就是信息不对称,最明显的就是政府与公众(或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中政府占有优势地位,而公众处于弱势地位。据统计,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所掌握。
按照政府权力来源的“委托代理说”,人民是权力的委托者,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一般来说应当忠实于委托人,委托人之所以与代理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者之间的信任,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有义务提供诸如保护被代理人人民的财产、维护和平与安全、为社会提供公共设施与公共工程、制定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谋求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为社会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福利。当然,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为人民谋福利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工资、福利、地位、荣誉等。
但是,实际上政府握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手段,并且具有保持其神秘性的本能,而公众由于分散性、搭便车和机会主义,不能对政府形成信息公开的压力,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能够得以长期保持。正是利用这种情势,政府能够通过暗箱操作,将公众排除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之外,从而获得自身利益。政府机关的活动其实是由一个一个公务员进行的,而机关和公务员都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们是人民大众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作为有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而存在。而作为理性人,任何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外在约束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却乏力的情况下,完全依靠代理人自身的道德自律,这就很容易使公众陷于“道德风险”。事实上,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暗箱操作,使权力获得了寻租的空间,政府凭借自己拥有的为公众所不知的信息,官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特殊地位,拒绝信息公开,使公众处于“无知”状态,以便更好的谋求私利。 信息不对称还诱导官员追求短期效应,制造“政绩”,由于政府统计数字不公开、政府决策过程的私密性以及官员升迁决定于上级,导致官员容易“数字造假”以及权力无限,难以拒绝机会主义的诱惑,随意废止上届政府的决策,不顾忌下届政府的信用能力,盲目追求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短期效应,竭泽而渔,并陷入欲罢不能的“绩效困境”。一些政府官员大搞形象工程,乱铺摊子,给下届政府和地方公众带来巨大的债务负担,而下
届政府官员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拒不履行上届政府的合同和债务,而是在上届政府的“绩效”上继续加码,追求更高的“绩效”目标,热衷于另铺摊子。 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政府的信用,阻隔了政府与公众的交流,造成双方的互不信任。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实现行政民主化的前提。在行政管理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公众无从了解行政管理的目的、内容、进程,根本不可能参与行政决策。只有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决策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背景资料以及行政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公之于众,公众对行政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才可能作出权衡和判断,提出建议和意见,公众参与才具备必要的前提。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基础,没有公开,公众参与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通过行政公开,然后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实现行政过程的民主化,才能形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信任。
信息公开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过程的监督,防止政府偏私或政府腐败。秘密行政是产生腐败的温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人性的特点说明人很难避免偏私,所以行政机关也难免存在自利性。因此,为了避免行政权力权的异化,使行政权力不脱离服务人民的目标,追求公共利益,必须对
其进行监督。而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只有行政机关将行政过程公开,社会才可能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 行政公开也为议会监督和司法审查提供了前提条件。只有实行行政公开,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才能有效地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过程违法或违宪,寻求司法救济。
三、已经启动的中国信息公开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引入了公开招标、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与检务公开。1999年,中国电信与48家政府部门联合发起“政府上网工程”,在此基础上推行电子政务、打造电子政府。2003年SARS期间,我国遭遇了严重的公共危机,但是,这场危机也催生了危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并且规定了隐瞒、缓报和谎报的法律责任。在信息公开立法方面,地方政府走在前面,2003年广州市开始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年6月《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施行。此后,上海市、杭州市等地纷纷出台关于政府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诚信政府与信息公开(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